新光R1受益人大會終止委任法律顧問邱淑卿 邱淑卿發律師函反擊

新光一號(新光R1)8日受益人大會中,監察人晶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指控新光R1受託機構兆豐銀行管理機構新昕國際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並解任新光R1的管理機構新昕國際、終止委任法律顧問邱淑卿律師。邱淑卿9日發出律師函指出,未出席受益人會議未違反任何法令或委任契約,絕無所謂「無任何理由拒絕出席本次受益人會議」之情事,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委任本律師擔任基金法律顧問之提案前題顯然與事實不符。

受託機構兆豐銀行也針對律師函提出意見,「經查目前法規確無規範律師應出席受益人會議,本基金法律顧問並未罔顧其職責故本基金無終止與本基金法律顧問委任契約之必要性,以維全體受益人權益」。

法律顧問邱淑卿律師的律師函指出,一、法律並未明文要求基金法律顧問應出席受益人會議,是本律師未出席受益人會議不構成任何違法事由,應無疑義。

二、查,股務代理機構未事先告知本律師有關本次受益人會議召開之時程,亦未曾詢問當日是否可出席,即逕行排定會議日期,並於事後始告知本律師有關受益人會議之召開時程及相關議題,本律師當日已有其他要事無法出席,並已就無法出席乙事,事先知會信託監察人指派代表人林超驊先生及貴公司,絕無所謂「無任何理由地拒絕出席本次受益人會議」之情事。

三、承上,擔任主席之信託監察人如於知悉後,仍擬委請本律師出席,亦應將開會通知送達,惟本律師迄至受益人會議召開之日,均未收受本次出席會議之開會通知,本律師又何來「無任何理由地拒絕出席本次受益人會議」之情事?受益人提案誆指本律師罔顧受任人職責云云,本律師對於信託監察人本次召開會議未寄發開會通知,更未於受益人提案時,爲本律師澄清,本律師甚感遺憾!

四、綜上,本律師未出席受益人會議未違反任何法令或委任契約,本律師絕無所謂「無任何理由拒絕出席本次受益人會議」之情事,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委任本律師擔任基金法律顧問之提案前題顯然與事實不符,爲捍衛本律師之聲譽,特以此函澄清,惠請貴公司協助將本 函轉知主管機關及各相關單位公告,以維本律師名譽及權益」。

(工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