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小公主認父敗訴!稱私生女「請求吳家認領」 更一審逆轉

▲「新光公主陳子婷2004年曾在鏡頭露面。(圖/東森新聞,下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光集團已故創辦人吳火獅1986年病逝,不料女子陳子婷2012年自稱是生女,請求其6名子女吳東亮、吳東進等人代爲認領,希望能認祖歸宗官司纏訟多年,一、二審均判陳子婷勝訴,但現在高院一審逆轉,認爲陳無法證明吳家子女先前給他的錢是「生活教育費」,也無法證明自己是吳火獅的非婚生子女,因此2日判決她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吳火獅1986年過世,享年67歲,育有4子2女,包括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臺新金控董事長吳東亮等。本案之所以爆發,起因於吳火獅婚後仍於1976年與當時有婚姻關係的女子陳麗如(1969年與高姓男子結婚)交往,並在1984年間誕下陳子婷。

吳火獅當年本來打算認領陳子婷,但最後卻因病過世。爲此,陳子婷2004年首次提出告訴,要求「確認親子關係」,但因提不出吳生前曾有扶養事實,因此被判敗訴。母親陳麗如接受媒體訪問時說,後來吳家人曾透過新光保全董事長李峰遙給母女倆生活費,希望以每3個月30萬元的條件換取「妹妹不要回吳家姓吳」。

陳麗如說,吳家從2006年12月起履行承諾,付了4年生活費,不料到2011年3月卻不願再支付,才讓女兒在2012年二度提告。法院審理時,陳子婷提出錄音檔和匯款紀錄主張李峰遙曾代吳家提供生活費給她們母女倆,可見吳家子女早已認定她是「妹妹」,視同代父認領,在一、二審中勝訴。

吳家上訴最高法院法官認爲應進一步查明有無代父扶養事實,去年發回更審。高院審理時認爲,李從未在錄音中表示自己是代吳家給付生活教育費,加上陳麗如提不出有與吳火獅交往、生女等事證,因此2日逆轉改判陳女敗訴。

高院更一審強調,吳家人雖拒驗DNA,但這不影響陳子婷舉證自己是非婚生子女,更何況其先前提起過「確認親子關係」敗訴,至今仍未能舉證。至於陳提出採取吳火獅遺骨做DNA鑑定,更一審認爲沒必要,因此駁回請求。

▲2004年,陳子婷(左)及母親陳麗如(右)。

判決出爐後,新光金表示該事涉及私領域公司無法迴應。但陳麗如很不滿,認爲吳家拒驗DNA,法官又不准她們聲請遺骨作DNA鑑定,「怎麼能說我們舉證不足?」

據瞭解,陳子婷若勝訴後再打遺產分配官司,依民法規定,將可獲得吳火獅遺產的1/12的特留分;按照目前新光金控資產約3兆來計算,可望分得上百億元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