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勤奮勞動 不等於“自願被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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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論道

在當前階段勞動者勤奮勞動是必須的,甚至是必要的,但這也不能以此推導出,經濟社會發展,就一定要以犧牲勞動者的權益代價

近段時間以來,圍繞部分企業實行“996工作制”的爭議越來越熱。一些輿論涉及的互聯網大佬們也紛紛亮出自己的觀點

比如,馬雲就多次談及“996工作制”的問題,他認爲:“能做996是一種巨大的福氣”,其中的原因就在於“你不付出超越別人的努力和時間,你怎麼能夠實現你想要的成功?”

要求員工996並不妥當

毫無疑問,馬雲的觀點不能說不正確。確實,一個人想要取得成功,沒有付出超常的努力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即便現在馬雲已經功成名就,但他表示自己的工作時間仍是12×12(即每天工作12小時,一年12個月都是如此)。無數的事實都證明,幸福都是奮鬥出來的,世界上沒有隨隨便便的成功。

但是,我們在這裡強調的是,創業者或者企業家可以這樣要求自己,但如果以此要求全體員工都要如此,則顯然並不妥當。

在最近有關996的爭論中,很多人提到,應該抵制的是強迫996,重要的是員工要有選擇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因此,勵志性的說教並不能取代法律上的規定。

在當前勞動法律法規日益完善、執行力度越來越大的背景下,強迫員工加班的現象自然越來越少。但我國勞動者的勞動時間偏長,加班現象普遍的問題依然存在。

有關研究表明,我國九成行業工時超過40小時,過半數行業每週要加班4小時以上。大多數行業的周加班時間(按標準工時40小時計算)在3-5小時之間,超過50%的行業的平均周工時超過了最高工時限制44小時。

大部分加班是“隱性強迫”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現象,除了有些企業是按照《勞動法》規定的“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外,更多的則是採取“隱性強迫”的手段

其主要做法包括——將員工的底薪或者基本工資定得很低,不少企業乾脆用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作爲員工的基本工資。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員工按時上下班的話,那麼就只能得到微薄的底薪或基本工資而勉強維持生計,要想多掙就必須超時加班。

另一種做法則是加重員工的工作任務。有些企業雖然也是遵行八小時工作制,但給予員工的工作任務卻超出了八小時所能完成的限額。於是,不少員工爲了完成任務而不得不超時加班。

很顯然,這種“隱性強迫”有可能給員工帶來的權益侵害更加嚴重。由於手段隱蔽,員工的超時加班工資也易被忽視,因而在不少企業中形成了用工的“潛規則”。

在互聯網行業當中,員工加班更傾向於後一種可能。不過,在加班費方面,互聯網行業比其他行業強多了。互聯網行業是一個競爭激烈的區域,因而加班、甚至是996工作制都是一個長期的剛需。而且,企業給員工支付的高薪,某種程度上涵蓋了企業所支付的加班費用。在一些大的互聯網企業,較少出現員工怨言,原因就是高昂福利待遇。因而,很多人都熱衷於“自願加班”。

996對員工造成多種不利影響

但是,由此來論證996的合理性可能弱了些。從長期超時違規加班對員工造成多方面的不利影響來看,許多調查發現,加班時間過長會破壞勞動者的工作生活平衡。不少經常加班的年輕人沒時間談戀愛、沒時間生育撫養孩子,也沒有時間陪伴家人。

此外,超時加班還容易誘發各種職業病。一些行業和部門員工自殺和“過勞死”現象頻頻發生,與此不無關係。

企業之所以會熱衷於讓員工多加班,從根源上來說,還是對利潤的追求使然。一些企業家認爲,在資本與勞動的關係中,如果員工拿得多,企業和企業家的利潤就會減少;反之,如果能夠想方設法降低勞動成本,甚至通過一些“技巧”壓低員工工資,那麼企業和企業家的所得就會增加。

事實上,這是一種非常錯誤的觀念。一方面,過度加班導致員工身心健康的損害,本身會反過來影響企業的生產效率和忠誠度。勞動者的時間可以分爲“健康時間”和“生病時間”,“生病時間”過多,必然會讓“健康時間”縮短,這對企業效率顯然會有負面影響

在企業忠誠度方面,過度加班會誘發更多的跳槽現象。根據某招聘平臺不久前發佈的《2018年年輕白領跳槽調研報告》,35.8%的年輕白領正在考慮換工作,超70%的求職者已着手準備簡歷。這其中,加班現象比較嚴重的計算機/互聯網/通信行業屬於高頻跳槽行業,工作不到一年就跳槽的頻率高達33.3%。

因此,要規範“996工作制”,必須重視對“隱性強迫”行爲的治理。在當前階段,勞動者努力工作,勤奮勞動是必需的,甚至是必要的,但這也不能以此推導出,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就一定要以犧牲勞動者的權益爲代價。

這次的996風波肇始於一個程序員發起的“996.ICU”項目,隨着一些互聯網大佬的介入,演變成了一場波及甚廣的大辯論。996對嗎?當然不對。那麼,996該集中所有的炮火嗎?其實一些經濟學者認爲的實行996的現實經濟和社會環境也是存在的。

這個話題帶給我們的思考是,如何用法律切實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即便是在不得不加班的情況下。

從政府角度來說,必須高度重視勞動法律法規的完善,儘快構建起法治維權的法律體系,重點治理各種形式的“隱性強迫”加班現象。從企業的角度來說,要將員工當成財富而非負擔。特別是應該糾正依靠增加員工加班時間、壓低員工工資水平的錯誤觀念

當然,員工也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注重工作家庭生活的平衡。如此,實現勞動者更高質量就業和體面就業的目標,才能順利實現。

□李長安(經濟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