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壽案教訓!金融股權透明化 顧立雄年後約談金融家族

新壽規避法律漏洞,介入新紡選舉案,金管會主委顧立雄約談金融家族 。(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新光人壽爲了介入新紡選舉,而規避保險法,遭金管會重罰。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29)日表示,爲了避免新壽案再度發生,研議檢討金融股權結構更爲明確,釐清實質關係人,年後也會陸續找金融家族來溝通。

保險局發現新光人壽先賣給新光醫院「新光紡織」(1419)的股票,之後又再買回來,賣出買進很多次,「疑似」是要規避保險法146條規定保險業不得行使投資公司股東監察人選舉表決權,新壽疑似爲了規避此規定,在要表決時把新紡股票賣給新光醫院,之後再買回來。新光醫院是新壽的實質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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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參加華南銀行百年酒會時,接受媒體的採訪表示,現在既有董事會股權結構還沒有全部透明到可以看到最終受益人,例如,透過經營管理階層去控制一家公司,但是還看不出來金融機構與該公司的關聯;或者有些則是透過海外紙上公司(BVI)投資看不出最終受益人是誰。

而新光人壽的案例,有兩個部分,一部分看得出來是利害關係人;另外一部分則看不出來是利害關係人,但是卻是實質的利害關係人,實際上,現行銀行法已經規範,在放款的時候有一個實質利害關係人名冊做爲參考、作爲內控基礎,金管會也研議,未來股權結構要更爲清楚。

目前大股東持股有5%,必須向金管會申報;持股超過10%金管會要進行大股東審查,但是目前的審查機制還是採取同一關係人的定義,沒有辦法彰顯實質利害關係人的概念,也就是無法看出最終受益人是某一家族,所以金管會希望金融家族溝通,希望家族先來申報。至於何時與家族溝通,顧立雄說,年後會陸續找他們來。

但顧立雄強調,金管會不會爲難這些大股東,爲何以前沒有申報,只是希望金融的股權結構可以更爲清楚。而新壽案很明顯就是針對某次董事會選舉,規避保險法146規範,如果金控、銀行與壽險公司的關係人很清楚的時候,金管會未來對大股東審查就有依據,且也可以避免掉類似新光人壽的案子

顧立雄表示,此次也限制2年內新壽不可以盤後定價跟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辦理利害關係人發行的股票交易。藉由這次的案例,金管會重新檢討金融機構的股權更爲清楚,也藉由處分新壽來向其他金融機構宣示,不要做類似的事情。目前,也只有發現新壽有規避保險法146條的規範,其他壽險公司並沒有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