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售電公司管理辦法》來了! 權威解讀“如何管”“新在哪”

人民網北京11月23日電 (記者許維娜)自今年3月1日公開徵求意見後,日前,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正式印發了關於《售電公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明確了售電公司註冊條件、註冊程序及相關權利義務內容

《辦法》的落地,意味着2016年出臺的《售電公司准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廢止。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共計9章46條,相對老政策,新政策亮點多多。尤其是售電公司運營管理方面,在原來的基礎上進行了細化及完善,更加註重可操作性。

具體而言,一是註冊條件和註冊程序更有針對性。除一般性註冊條件之外,《辦法》分別對發電企業電力建設企業等公司所屬售電公司和電網企業所屬售電公司提出針對性的註冊要求,更加註重促進售電市場的公平競爭。

註冊程序方面,《辦法》提出首注負責制,強化首次辦理售電公司註冊手續的電力交易機構責任;同時,對售電公司註冊所需提交營業執照資產證明經營場所和技術支持系統材料進行了較爲詳細的說明。

《辦法》印發前,有關人士曾反映,各地售電公司多爲一次性准入,實則准入後一直未真正參與交易、成爲所謂的“殭屍”企業,或者出現公司法人、資產總額專業人員等註冊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無法覈實,甚至無法取得有效聯繫情況

二是更加註重售電公司動態管理和風險管理。《辦法》提出,售電公司應持續滿足註冊條件,並提出動態管理條款,對連續3年未在任一行政區域開展售電業務的售電公司強制退出。實施動態管理,可以更加及時掌握售電公司重要變化,並根據情況對售電公司進行有針對性的管理。

“近兩年來,隨着電力市場建設進入深水區,加之燃料成本波動,不少地方出現批零倒掛等現象,一些售電公司出現嚴重虧損甚至跑路。”上述負責人還表示,提出建立售電公司履約保函保險制度,加強售電市場風險管理,是《辦法》的一大亮點。

該負責人同時指出,建立售電公司履約保函、保險制度,相當於對售電公司在資金實力、抗風險能力以及信用方面加了一個“緊箍咒”,是加強風險管理和結算監管的重要舉措。

三是啓動保底售電服務,銜接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機制。除市場化方式承接售電公司退市之後的購售電合同之外,《辦法》還提出了較爲詳細的保底售電機制,是《辦法》的又一大亮點。

對此,上述負責人將核心總結爲以下三點:

一是保底售電公司選取其中經營穩定、信用良好、資金儲備充足、人員技術實力強的主體成爲保底售電公司,抗風險能力強。

二是保底價格銜接代理購電價格和現貨價格,中長期模式下,按照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的1.5倍執行;現貨市場正式運行期間,原則上不低於實際現貨市場均價的2倍。

三是設置兜底原則,增加最後防線:全部保底售電公司由於經營困難等原因,無法承接保底售電服務,由電網企業提供保底售電服務。

“新《辦法》相比原來,在實操性、針對性、風險管理、政策協同等方面都有了顯著的進步,對新形勢下售電公司的管理具有指導意義。” 該負責人總結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