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透視》諷刺!昔廢刑法100條 今國安大帽辦思想犯

何建華案,法官作出無罪判決,無異是提醒政府絕不能再走上侵害思想及言論自由的回頭路。圖爲1992年民團要求廢除刑法100條。(本報資料照片)

陸配何建華被檢調指控收受陸方金援搞統戰,遭依《國安法》起訴,但法官審理後認爲,何女對於「統一中國」政治理念,屬於個人意向的表達,不在《國安法》處罰範疇內,判決無罪。此一判決見解揭櫫法律人對於民衆不同政治立場的尊重,以及不處罰思想犯、保障個人言論自由的真諦。

回顧過去白色恐怖時期,《刑法》第100條內亂罪,讓不少宣揚臺灣獨立的「思想犯」𨱍鐺入獄,發生於1991年5月的「獨臺會」案,調查局甚至派人直接進入清華大學校園逮捕學生,並扣上《懲治叛亂條例》及《刑法》內亂罪等罪名,由於當年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是唯一死刑的重罪,而且調查員直接進到校園抓人的行逕,更是嚴重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學術自由,因此引發全臺各大學及學術團體羣起抗議。

立法院在各界壓力之下,修法廢除《懲治叛亂條例》,知名學者林山田、李鎮源、陳師孟等人進而組成「100行動聯盟」,痛批《刑法》第100條根本是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等基本人權的「惡法」,要求政府廢除《刑法》第100條。

1992年5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100條修正案,在原條文中加上「以強暴或脅迫着手實行」的具體條件,至此解除言論自由的枷鎖,民衆不會再因言論與思想獲罪。

但30多年後,又有人僅因個人的「統一」政治理念,遭到檢調以《國安法》共諜案查辦,這讓當年爭取思想無罪、廢除《刑法》第100條的衆多人權人士情何以堪。

誠如總統蔡英文2016年首度贏得總統大選時所言「只要我當總統一天,我會努力,沒有人需要爲他的認同而道歉。」法官基於「法治國」原則,作出保障人權理念及價值的無罪判決,是要提醒政府絕不能再走上侵害思想及言論自由的回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