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亞太4G爭議!遠傳重砲指臺哥大、新亞太影響消費權益

記者洪聖壹/臺北報導

遠傳電信今天(5/14)下午所召開「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不自建網路或不使用自建網路,而使用他人之接取網路涉事業計劃書監理案」聽證會,提出三大訴求,重砲轟擊臺哥大與亞太店、國碁不合理結盟,進而影響消費權益,籲請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展現積極作爲;對此,新亞太電信稍早迴應,各項合作案都按照正常程序執行

※遠傳電信提出的三大訴求如下:

1. 建請 NCC 立即停止業者共用4G網路的不合法行爲:遠傳電信表示,臺哥大與亞太、國碁電信以「共用網路」的方式組成合作聯盟,此行爲未載明於經 NCC 覈准之事業計劃書內,也未經報準同意修改,此舉已影響產業良性發展的應有秩序

2. 呼籲 NCC 應儘速要求臺灣大哥大立即返還佔用遠傳依法所標得的 4G 1800MHz 頻率:遠傳電信表示,臺灣大哥大開放類 MVNO 給國碁、亞太,顯示臺灣大哥大的頻寬是足夠的。若臺灣大哥大頻寬足夠,卻不立刻返還遠傳標得的4G頻譜,則是其惡意控制稀有的頻譜資源

相對的,遠傳電信已繳還 1800MHz 頻率及執照,積極配合政府政策加速發展 4G 建設及業務,臺灣大哥大拒絕返還仍佔用之 1800 MHz 頻段,甚至以其 4G 頻率、網路提供予它業者共用並建立聯盟關係,此舉扭曲整體產業正常發展,嚴重破壞業者公平競爭法規環境,也影響現有 4G 用戶使用權益。

3. 禁止策略聯盟之業者以個別名義參與未來 2500/2600MHz 頻譜競標,以避免稀有珍貴頻譜資源過度集中,導致頻譜拍賣的公平性受到質疑:遠傳電信認爲,像臺哥大與新亞太的策略聯盟行爲,對未來頻譜拍賣作業而言,實有圍標或其他影響競價公平、公正之行爲的疑慮,再參考政府採購法或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聯合行爲等法條或法案,NCC 皆應禁止組成聯盟的諸業者們,以個別名義參與未來的頻譜競價作業。

遠傳電信強調,行動寬頻產業的發展已非關乎單一公司的興盛,而是整個生態系統以及全體用戶的現下發展和未來願景,遠傳在乎每一位用戶權益,也期盼整個市場能在良性競爭下互惠互利彼此共同成長,一步步實現擘畫多時的通訊大未來,敦請同業與主管機關共同面對並解決此刻電信產業的不公不義,匡正秩序以健全產業發展。

※亞太電信、國碁電信提出的迴應如下:

對此,新亞太電信迴應,所有的作爲都是以保障消費者最大權益、促進消費者福祉爲出發點,並再次強調共建網路及共用基地臺是世界潮流趨勢。

針對漫遊自臺灣大哥大的頻段,亞太電信如同開臺時所說:「法規已明訂,不可能不自建網路」;至於「漫遊」到臺哥大,亞太電信表示,這是依法辦理國際電信先進國家立法鼓勵漫遊,是爲了促進市場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與鼓勵新進業者,而亞太電信有 150 萬以上 3G 用戶權益需要被保障。

至於國碁電信方面表示,依照現行規定需符合 250 站之開臺條件,5 年建設 1000 座或 50% 人口涵蓋率要求,所以不可能不自建網路。而接下來開臺之後漫遊的目的是促進競爭及增加消費者權益。

國碁電信也讚許了 NCC 一直以來的目標明確,表示扶持新/小業者進入市場向來是 NCC 促進競爭的重要政策目標,而這些訴求非僅爲國碁電子自身商業利益,而係爲包含臺灣之星及未來僅擁有 2.6GHz 執照的新/小經營者所爲公益考量,基於提供消費者更好服務,應鼓勵業者漫遊。

亞太電信表示,目前市場仍呈現寡佔狀況,三大業者市佔率超過 90%,小經營者仍難與其競爭,希望 NCC 維持現行對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之規範,提供新/小經營者生存空間

國碁電信認爲,對於新/小經營者(包括未來2.6GHz得標新業者),需要能夠開放 4G 漫遊, 讓其在達到完整網路覆蓋前,可以提供消費者一個具競爭力且良好品質的服務。這些條件對於新/小經營者生存至關重要,不會破壞既有市場競爭機制

※臺灣大哥大(18:00迴應):

針對遠傳的訴求,臺灣大哥大搬出「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4條,表示得標者爲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其得標頻率或依第 81 條規定取得之頻率,爲其行動電話業務原使用之頻率者,於利用該頻率申請核發本業務特許執照時,應同時繳回同頻段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因遠傳已繳回 2 張 2G 1800MHz 執照,故主管機關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將該 6.3MHz 指配於臺灣大哥大。

臺灣大哥大反咬遠傳,直指遠傳爲謀取自己更大利益,未依約定協商,擅自提前繳回在先,以擴大其既有 4G 1800 頻段之頻寬,由 5MHz 變成 10MHz,現又要求臺灣大比照提前申請繳回,但臺灣大目前該頻段仍有數十萬的 2G 用戶使用,爲照顧既有 2G 消費者權益,臺灣大正努力協助用戶升級到 3G 或 4G 的服務,也會在尊重用戶的意願下,依法令規定辦理,同時依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32條 ,臺灣大既有之 2G 執照及頻率得使用至 106 年 6 月 30 日。

不過針對遠傳電信的業者共用4G網路以及籲請主管機關禁止策略聯盟之業者以個別名義參與未來 2500/2600MHz 頻譜競標,等這兩項訴求,並沒有做出相關回應。

※臺灣之星聲明:針對亞太電信指出「漫遊的目的是促進競爭及增加消費者權益」以及「籲請主管機關給予新/小經營者生存空間」等訴求;臺灣之星表示,對於同業藐視法律、故意違法、挑釁主管機關公權力、欺騙消費大衆之行爲,表達堅決反對的立場,並嚴正籲請主管機關應依法行政管制,維護法律與公權力的威信,以免有違對人民的信賴保護與公平原則,並確保國家有限頻譜資源之運用效益,維持電信市場秩序及產業公平競爭與發展。

臺灣之星直指亞太電信已經違法的原因在於,依照電信法第11條與相關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是必須自行設置電信機線設備以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而第一類電信業者所提出的事業計劃書,即爲主管機關同意配發頻譜資源,與核發特許執照的條件與依據。主管機關NCC也在第567次委員會議決議,事業計劃書的法律性質是行政管制契約。因此,如果憑着事業計劃書取得第一類電信事業權利的業者,卻不依法履行事業計劃書的承諾,則該業者依法即喪失了取得國家頻譜資源使用權與電信特許業務經營執照的合法性及正當性

臺灣之星指出,依上述法規檢視亞太電信的所作所爲,亞太電信的基地臺建置數量、系統架構、通訊型態技術,完全未照其當初事業計劃書的承諾內容辦理,這已是全國電信業者與主管機關衆所皆知之事實,說明如下:

1.  身爲第一類電信業者,卻不自建網路。亞太電信基地臺建置數量至今僅 300 臺左右。

2.  經主管機關 NCC 於 2015.02.04 公佈的調查結果證實,「亞太電信與臺灣大哥大雙方合作不是漫遊,而是全部使用臺灣大哥大網路」。亞太電信身爲第一類電信業者卻違法以第二類電信的 MVNO 模式提供服務,還公開對外撒謊,說只在自身網路沒有覆蓋的地方纔漫遊到臺灣大哥大網路。甚且,根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相關法規,4G根本未開放第二類電信執照,再次證明亞太電信一再說謊,根本是非法營業

3.  亞太電信實際上全部使用臺灣大哥大網路,但卻刻意竄改變更網路識別碼,使其用戶手機顯示亞太電信的公司品牌與網路識別標示,欺瞞消費者,此恐已涉及違反刑法僞照文書罪責。

4.  亞太電信於主管機關NCC進行系統審驗時,已明知開臺不會使用其事業計劃書中所承諾的VoLTE技術提供服務,卻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事業計劃書,並刻意仍以VoLTE技術取得系統審驗合格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特許執照及特許業務營業資格後,再擅自變更爲以CSFB技術提供服務,此已構成故意欺騙主管機關,非法取得執照,非法營業。

臺灣之星呼籲主管機關應立即禁止亞太電信以違法共用網路及非法二類電信MVNO模式提供服務與銷售,避免更多消費者受害,並要求亞太電信迴歸其事業計劃書的承諾進行建設與經營,並限期將既有客戶移回自有網路。主管機關對於不法行爲的裁罰應符合比例原則,連續裁罰,直到合法改善爲止。

臺灣之星也希望,亞太電信未改善前,主管機關應禁止亞太電信、國碁電子、與臺灣大哥大參與今年年底2.6 GHz與未來所有頻譜競標案,以避免集團再以公司、大股東直接或間接持股的方式,操控囤積頻譜,使國家稀有資源,再度淪爲特定財團的圖利手段與利益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