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7月起上路 育嬰留停 須10天前預告僱主

爲打造讓民衆敢生、願生的友善職場環境行政院日前拍板放寬育嬰留停相關規定勞動部14日表示,勞工申請育嬰留停必須比照離職、解僱預告期規定,提前10天預告僱主,每次不得少於30日,若少於六個月,申請以二次爲限,但若是六個月以上者,無次數限制,法規預計將於7月1日上路

現行法規的受僱者申請育嬰留停,應事先以書面向僱主提出,而育嬰留停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爲原則,要低於6個月須與僱主協商,而且若不是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時,雙親不可同時申請、或夫妻其中一人無工作也不得申請。

行政院日前拍板放寬育嬰留停相關規定,包含雙親可同時申請育嬰留停及津貼,請育嬰假時也不需一次就請六個月,但每次申請的期間不得少於30天,少於六個月的次數以二次爲限,且須提前預告僱主,但大於六個月以上者,並無次數限制。

勞動部已後續啓動法制作業程序,勞動部14日預告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及第九條草案,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彈性,明定勞工申請育嬰留停時,須於10天前以書面向僱主提出。勞動部官員表示,「提前10日」是參考現行勞動法規中離職、資遣及解僱等預告天數研議出來的。

爲使勞僱雙方有適度緩衝期調整各自需求,草案預計從今年7月1日施行。勞動部這項草案預告期7天,如果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陳述意見;如果無相關意見,法規預計7月1日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