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消防員偷抄報案電話性侵少女疑案 法官因這理由判無罪

涉性疑雲新竹消防局陳姓小隊長,新竹地院審理後獲判無罪。(翻攝臉書羅浚濱新竹傳真)

1名有精神困擾的17歲高中甲女,2年前不時打119報案新竹縣消防局勤務指揮中心陳姓小隊長,趁機抄錄甲女電話號碼連繫混熟後,涉嫌在車上性侵得逞,甲女2月間輕生,新竹地檢署依法陳員提起公訴,新竹地院合議庭審理後以陳員性侵事證不足,10日宣判無罪。

合議庭法官認陳員無罪有四項理由,一是認爲原告?女指控陳員性侵的內容遭性侵害的行爲,說法前後不一;二爲原告甲女與被告陳員和解內容是寫性騷擾,並不是性侵,且合解的原因目的不明。

第三,原告甲女以手機對話有關性侵害部分,被告陳員都在第一時間提出反駁;第四原告甲女是在案發1年7個月後驗傷,指控遭陳員性侵,原告甲女處女膜何時破?如何造成?並無法判定。因沒有明確事證明被告陳員涉有性罪責,合議庭宣判陳員無罪。

這名有精神困擾的高中女學生甲女,母親過世後一直由學校心理輔導,2018年2月到2019年間,打電話到新竹縣消防局報案共16次稱要尋短,經常指名要陳姓小隊長接聽電話,甲女在今年2月間輕生,並未留下遺書

女生前指控陳員2018年4月6日晚上9時許至10時之間,開車載她到竹東鎮某國小附近將車停在路邊後性侵她。

檢方傳喚陳員到案,陳員否認對甲女性侵,但去年10月間,陳員疑涉性騷擾甲女,12月16日以10萬元與甲女達成和解,但隔天甲女向警方報案稱遭陳員性侵。

檢方以陳員與甲女的對話紀錄和解書、輔導紀錄與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認陳員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消防局依規將陳員記大過停職,新竹地院審理後以上述四項理由,宣判陳員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