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9條不是擺好看」殺警判無罪掀民怒 呂秋遠:政府不作爲…民衆會更討厭司法

勇警李承翰遭刺致死,一審判兇嫌鄭男無罪。(圖/翻攝臉書

記者陳豐德/綜合報導

鄭男2019年搭火車,將鐵路勇警李承翰刺傷致死,今日一審判鄭男無罪、需強制就醫5年,讓民衆痛罵「法界失能」、「恐龍法官」;律師呂秋遠在個人臉書指出,人民直覺想到「我出門也遇到精神路人砍我,我該怎辦?」這就是法律與人民法感情的差距,並指出刑法19條並不是擺好看,若政府不能在這個判決裡,認真思考往後法律、人員執行如何減少悲劇,那隻會讓民衆更討厭司法,而悲劇會持續發生。

一審結辯後,檢方主張鄭男雖被鑑定爲思覺失調症患者,但仍有辨識、控制能力,因此建請法官判處無期徒刑,不過日前開庭時,鄭男經醫院鑑定後,法官認爲鄭於行爲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長期服藥不規則,病識感不佳,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爲有絕對交互關聯,故其犯案行爲是受「精神狀態」影響所致,已達《刑法》第19條第1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爲違法之程度,因此判無罪,但鄭男須強制就醫5年,並參酌鄭男家庭經濟狀況,裁定50萬元交保。

▼ 鄭姓嫌犯獲判無罪讓民衆怒罵恐龍法官。(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律師呂秋遠30日在臉書寫下,並不是法官愛怎麼判都可以,自由心證沒這麼了不起,而是根據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者,不罰。」所以,如果有兇嫌在行兇時,因爲罹患思覺失調症,導致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那麼就有可能依法認定沒有責任能力,而不處罰。畢竟處罰一個人,要以他明知道不能這樣做,卻仍然這麼做爲基礎,他不知道自己在幹嘛,怎麼處罰這個人?

呂秋遠也表示,法官依照鑑定報告來下判決事需要勇氣的,因爲很容易被當作辱罵的對象,「其實判他死刑容易多了」,不會激起衆怒。民衆很容易引起恐慌,認爲他帶着水果刀出門,把警察殺掉,爲什麼沒事?強制治療一定會好嗎?如果不好,但是強制治療的時間五年過了,我們又應該怎麼辦?

該如何解決?呂秋遠將矛頭直指政府機關,他指出若立院行政部會沒有嘗試解決法律與人民情感的差距,讓精神病患持續被污名化、讓法院的信任度再次被重創,那法官只能暗自心裡幹聲連連,「悲劇會持續發生」。

他還表示,除此外社會安全網的資源到底夠不夠?精神鑑定的機制與法源明確嗎?司法的判斷標準如何與醫學的標準結合?鑑定人如何可以回溯到當時的案發現場去理解被告是不是有就喪失辨識能力的情況?強制治療的監護最多隻能五年,要如何具體落實?要如何提供不論是被害人或是被告家屬的支援系統?這些問題都是立法、行政單位要攜手解決的,若預算、人力法制不完備,這些問題怎能解決。

「這個判決,民衆不爽是一定的」,呂秋遠說去罵別人法盲,不會顯示自己很厲害,只會讓民衆覺得學法律的人就是不食人間煙火,只會唱高調;若政府如果不能在這個判決裡,認真思考往後的法律、預算、人員執行要如何避免或減少這種悲劇,那就是讓民衆繼續討厭司法而已。

▼律師呂秋遠。(圖/翻攝自呂秋遠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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