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專區修法近10年未被落實 日日春協會籲檢討

日日春協會建議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建議行政主管機關加以檢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與第91-1條,分析修法十年來各縣市執法情形,以及第91-1條未能促使地方政府落實的阻礙。(報系資料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因爲違憲而修訂,十年過去了,增加的第91-1條卻形同具文沒有落實,而無法具體改善勞動者的處境,已顯現法條本身就有問題,日日春協會建議,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建議行政主管機關加以檢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與第91-1條,分析修法十年來各縣市執法情形,以及第91-1條未能促使地方政府落實的阻礙,並加以研擬對策

國家人權委員會將在今天下午舉行「社會對話—人權Hub交流站」—婦女性別議題場次」,但日日春協會指出,於2月23日收到國家人權委員會邀請,也在表定報名截止前完成報名程序,卻在被告知報名已提早截止,日日春無法參加。

日日春協會提及,擔憂交易相關議題在現場會如何被討論,因此在前天便指出活動報名程序的瑕疵,呼籲人權委員會應打開大門廣納不同意見,積極爭取現場出席的機會,但日日春最後還是沒有機會直接到場,表達針對性交易政策工作者勞動人權議題的意見。

日日春協會表示,當社會資源分配不均、貪富懸殊,有人民需靠從事性交易維生,國家自應給予基本的勞動權益保障,讓性交易除罪化、合法化。但國家各種政策排除性產業與性工作者,污名與歧視就會持續存在,不管是當年廢娼後轉業的公娼,或眼前站街候客的底層流鶯,都在在見證性交易非法化如何剝奪、侵害性工作者的勞動人權。

日日春也呼籲,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建議行政主管機關提起修訂《社會秩序維護法》,將第91-1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其中第一個「得」改爲「應」,且在完成修法之前,各縣市警政單位不得執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建議各行政主管機關針對性工作者人權,通盤檢視相關法令,以增進弱勢底層勞動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