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透視/濫權羈押傷害臺灣人權

臺北地院審理京華城案,臺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妻子墜樓身亡,爲政壇投下震撼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涉及京華城案的臺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在他夫人墬樓後激動哭喊,表示認罪是因希望換取交保以便在家照顧妻子,現在妻子過世他已無牽掛,將要勇敢說出真相。彭家的悲劇,也凸顯了部分檢察官「押人取供」的冷血,常在沒有確切犯罪事證下,以嫌疑人可能進行勾串或逃亡而向法院聲請羈押。

檢察官的算計,是希望透過嫌疑人對關押的畏懼,而願意供出犯罪事實。但既然有此利器,檢察官便容易怠忽蒐證,將犯罪調查寄託在嫌疑人因恐懼關押而選擇配合。如此一來,押人取供與舊時的刑求,便沒有本質上的差別。爲了避免檢方濫權造成對人權的傷害,限制檢方的羈押權,便成爲檢視人權的指標。

依據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檢察官須具有「相當的理由」始得要求羈押嫌疑人。實務經驗顯示,只有當嫌疑人可能對社區構成危險、可能逃亡、或可能妨害司法,如脅迫證人等,檢察官才得提出羈押的要求。提請羈押後,則由法院召開聽證會,審酌檢察官的理由是否充分。客觀而言,美國法院較具獨立性,檢察官的請求往往必須面對法院嚴格的詰問,使得檢察官不敢輕易提出。此外,美國檢察官乃根據警調單位的犯罪偵查進行起訴,本身並非案件調查的主體。既不負責案件調查,押人取供的動機便減少許多。但儘管如此,根據美國聯邦法院統計,這類羈押請求還是有約半數被法院拒絕。

臺灣採大陸法制,由檢察官擔任犯罪案件的偵查主體,負責指揮警察發動並主導犯罪偵查。爲了支持檢察官執行職務,臺灣檢察官可依《刑事訴訟法》親自指揮拘提嫌疑人;不似美國,犯罪偵查由警察負責,逮捕人犯也由法官開立拘票執行,檢察官角色較處被動。臺灣檢察官既負責指揮案件偵辦,自然便承擔了成敗壓力,若手中具有拘押嫌疑人的權柄時,便難免引以爲偵辦的手段。在院檢一家的傳統下,法院對於檢察官的羈押申請似乎也沒有理由爲難,於是法院審酌檢察官的羈押請求,通過率平均高達八成左右,浮濫羈押也因此受到大衆詬病。過往民進黨立委也曾注意到押人取供的不當,甚至曾提案要將羈押期限縮短爲一個月,可惜執政後便不再提起修法。

平心而論,以彭振聲、柯文哲,以及許多因僞造罷免文書而繫獄的國民黨黨工,若是交保在外,也不可能對社區構成危險或逃亡。就算可能勾串證人妨害司法,在各項監控設備發達的今天,檢調也不可能沒有防制的工具。但以柯文哲爲例,早在去年年底便已移審起訴,檢方卻迄今仍然堅持羈押禁見。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揭示,被告有權要求「迅速及公開之審判」,但媒體認爲柯文哲恐怕會被關押到法律規定的十五個月上限,迅速審判在臺灣似乎沒人重視。

經驗研究指出,當事人若能獲得交保,由於可廣泛徵詢律師與專家,且資訊來源無礙,往往有助於檢辯在法庭論述的品質。檢察官爲了自身績效,也或是爲了壓縮被告的資訊來源,透過一次次的羈押與延押,結果傷害的不僅是當事人,也是司法的可信度。在野黨倡議法庭直播,讓國人得以觀察法庭運作,法界對此反對聲浪不小。筆者認爲,何妨先開放羈押庭的直播,既無涉案情主體,又可讓檢察官的羈押理由接受公評。

(作者爲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暨中美文經協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