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慣犯出獄戴電子腳鐐 半年又再犯還惡稱:幫我生個小孩!

電子腳鐐。(示意圖資料畫面

社會中心/臺中報導

一名男子阿權因爲犯下多起性侵案被判重刑,出獄後戴上電子腳鐐,但他依舊沒有悔改,半年後又性侵被害人小如(皆爲化名),還惡稱「我可以讓妳走,但妳要幫我生個小孩」,但因爲舌頭伸進女方嘴巴時被狠咬受傷而停手,挨告後被依制性交未遂判刑3年、安裝GPS竊錄罪判刑5月。

據判決書,35歲的阿權98年因爲多起性侵罪刑被判3年2月、10月、3月、7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入獄後105年9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但假釋期間需戴上電子腳鐐監控,沒想到這樣的懲罰還是沒有讓他知錯,因爲買飲料關係認識了長相清純、個性大方女店員小如,隔年4月竟偷偷在對方車上安裝追蹤器,想知道對方的上下班時間、家在哪裡。

阿權在同年同月21日晚間,載小如到自己住處,並不斷稱想跟對方「有好的發展」,不過頻頻遭拒,最後竟理智線斷,稱「我可以讓妳走,但妳要幫我生個小孩」,隨後硬是把小如抱上牀、強壓脫衣性侵,過程中被害人也極力反抗,因此沒有得逞,後來就將人狠摔到地板上,毆打左耳,又拉頭髮牀上,將舌頭強伸進嘴巴,卻因此被咬而結束犯行

▼阿權暴力性侵小如。(示意圖/記者徐文彬攝,示意圖非當事人

小如後來到醫院驗傷,也在機車上找到GPS定位追蹤器,後交由警方並提告,法院審理時也認爲阿權始終無法改正性別認知之偏差,不尊重異性隱私、身體及自由意願,爲追求小如卻在機車上裝設GPS定位追蹤器,以掌握行蹤,還無視自己有子腳鐐,邀被害人至他住處性侵未遂,二審被依強制性交未遂判刑3年、安裝GPS竊錄罪判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