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來,我國的整體犯罪結構有了重大變化,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狀況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其中最引發關注的是強姦、猥褻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數量逐年上升,已經成爲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的犯罪。除了數量的攀升以外,隨着社會環境、家庭養育、社交途徑、網絡技術等方面的急速變化、發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現出一系列新的特徵,對辦理此類案件與懲治打擊此類犯罪提出了新的挑戰。例如,低齡未成年人被害增多、侵害的形式更爲多樣、隱蔽性更強、取證更爲困難等等。與此同時,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的整體水平得到了顯著的提升,一系列預防未成年人被侵害和爲未成年人提供特殊、優先司法保護的制度得以確立,更多的專業社會資源得以引入爲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更多的支持。這些整體背景上的變化,需要相應法律規範調整與之呼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刑法的最新修改對此都有所涉及,但司法實踐中仍然迫切需要更爲系統、全面、指導性更強並能充分體現此類案件辦理特殊性的規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最新發布的《關於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下稱《意見》)規定了此類案件辦理中的訴訟程序、證據收集與審查判斷、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與救助機制等內容,承繼了2013年兩高兩部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相關內容,並結合近十年來的最新發展進行了全面的“升級”。《意見》的規定在以下方面對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辦理規則有了重大推進:
第一,《意見》圍繞此類案件在證據收集與證明方面的特殊性進行了針對性的規定。實踐中,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證據構造具有不同於其他案件的特殊性,集中體現於證據短缺,往往呈現出以被害人陳述爲中心而其他證據較少的狀況。《意見》一方面圍繞如何更好地收集審查被害人陳述以充分發揮這一核心證據的證明作用進行規定,明確了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包括的內容、詢問方式(儘量自由陳述、不得誘導)、詢問如何記錄(保持未成年人的語言特點,不得隨意加工或歸納)、詢問同步錄像的具體要求(被詢問人面部應當清楚可辨等)、如何審查判斷等內容。另一方面,還基於實踐經驗的總結,規定了對此類案件中可能存在並有證明作用的其他證據的收集,並明確了這些證據與被害人陳述的關係,尤其是要求全面收集與核心案件事實相對較遠但對於補強被害人陳述和完善整體證據鏈條有價值的相識交往、異常表現等方面的證據。此外,對於實踐中證明標準把握的難題,《意見》在堅持統一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與“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的基礎上,也針對此類案件的特殊性,要求結合經驗常識、證據構造特點和未成年人身心特點來準確理解和把握統一證明標準在具體個案中的適用,防止過於僵化的印證和機械的理解。
第二,《意見》基於大量實際案例的總結,創制了若干案件辦理和證據運用的特殊規則。例如,隨着犯罪嫌疑人接觸並性侵未成年人途徑和場景的多樣化、隱蔽化,如何判斷已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是否自願更爲複雜,需要與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特點相適配。《意見》明確指出,不以未成年人明確表示反對或者同意爲唯一證據,而需要結合一系列的因素綜合判斷其真實意志。又如,實踐中存在一些因多次詢問導致前後陳述不完全一致而否定被害人陳述客觀性的情況,這種判斷同樣與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齡未成年人的記憶與表達能力不符。《意見》明確規定,對於多次陳述前後不完全一致的情況,需要結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綜合判斷其所陳述的案件主要事實是否具有客觀性。再如,針對實踐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可能性侵多名未成年人的犯罪特點,《意見》也對摸排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觸到的其他未成年人、相關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併案偵查等進行了規定。
第三,《意見》與近年來未成年人保護的新進展進行了有效的對接,並吸納了經過多年試點並行之有效的創新機制。2020年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改確立了一系列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方面的新制度,《意見》不僅明確了專人辦理、強制報告、入職查詢等與性侵案件相關的內容,而且在新制度如何落實方面也有所推進。例如,針對強制報告後如何進一步響應處置的問題,《意見》不但要求公安機關接到相關報案、控告、舉報後應當及時受理,還基於實踐經驗總結,進一步明確了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可能性極大的四種情形下,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後直接立案並迅速開展偵查。近年來,面對此類案件辦理的實踐難題,各地積極開展創新試點,並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意見》對此也進行了梳理總結,並納入此類案件的特殊辦理機制。例如: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的協作配合、信息共享機制;集詢問、人身檢查和救助保護工作等爲一體,並能爲參與辦案與保護的多方主體提供協同平臺的“一站式”辦案救助機制。
第四,《意見》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辦理中呈現出向未成年人提供綜合司法保護的思路。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可能是刑事司法中最脆弱、最需要提供保護的羣體,此類案件的辦理必須秉承辦案與保護並行的思路。《意見》一方面圍繞被侵害未成年人的實際需求,要求辦案機關引入專業社會力量,協調有關部門提供心理疏導、臨時照料、醫療救治、轉學安置、經濟幫扶等保護措施,形成保護合力。另一方面也着眼於通過融合履職關注導致未成年人被侵害的家庭、社會等方面的原因,力求爲未成年人長期的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環境。《意見》超越刑事案件辦理的範疇,將家庭教育指導、監護監督、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事訴訟、對社會治理漏洞提出司法建議與檢察建議和提起公益訴訟等方面納入其中,拓展了此類案件辦理的效果範圍,呈現出綜合司法保護的思路。
總結而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辦理的特殊性和難度體現在多個方面的平衡之上:一方面需要在從嚴打擊此類犯罪、在司法程序中給予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和刑事司法的整體公平正義三個方面之間尋求平衡;另一方面,還需要在此類案件證據構造特殊性與刑事證據法基本原理之間尋求平衡。《意見》無疑在如何更好地取得這些方面的平衡上有重大的進展,對此類案件的特殊辦理規則有重大的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