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大法庭裁定 准許交付審判的法官應自行迴避審判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本報資料照片

民衆提告如果經過檢察官偵結不起訴或緩起訴後,不服檢方的處分,可以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28日裁定,作成統一見解,曾參與裁定準予交付審判的法官,應自行迴避同一案件的審判。

大法庭裁定理由是因,控訴原則系公平審判之基石,公平審判則爲訴訟權之核心領域,法官對於案件之審判應否自行迴避,攸關人民訴訟權及受公正審判之憲法上權利保障,法官於該管案件如存有主觀預斷成見或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疑慮,客觀上顯難期其能公正執行審判職務。

刑事訴訟法現制未規定法官曾參與准予交付審判之裁定者,應自行迴避嗣後本案之審判,系屬法律漏洞,本於同法第17條第7款規定法官曾執行檢察官職務應自行迴避之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自行迴避。

檢察官偵結不起訴緩起訴聲請交付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