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金字塔 擬改爲適度放寬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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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經與會成員討論後研擬修法,在「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制」的基本架構下,適度放寬上訴第三審,也就將訴訟制度的金字塔尖頂改爲平頂式,且第三審法院應行言詞辯論,但設一定篩選機制,過濾不必要的案件

司法院爲加速推動刑事訴訟法的訴訟制度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議,由最高法院院長燦主持,邀請政治大學法學院何院長賴傑、及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朝亮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彥希、法務部代表等與會,共同討論修正草案。

就第三審部分草案逐條討論後,與會成員一致認同,在「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制」之基本架構下,適度放寬上訴第三審事由之修法方向;而草案增列原審判決「違背最高法院判決先例之見解」及「有第379條各款中、屬重大違背法治原則情形」爲權利上訴事由。

另與會成員都認爲,基於第三審之高度,言詞辯論有其必要性及重要性,故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但爲維持第三審之審理效能,宜設有一定篩選機制,以過濾不必要之案件

關於第三審法院進行言詞辯論事項,應如何授權訂定法規部分,擬分列甲、乙二案甲案由司法院本於大法官解釋的規則制定權定之,乙案則由最高法院定之,賦予最高法院依受理及終結案件實際情形彈性調配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