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行爲受婚姻制約 大法官:通姦罪不違憲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文化部長龍應臺14日表示,臺灣通姦罪,「是一個很落後的法條」;跟外國人聊到臺灣有通姦罪時,讓她很擡不起頭,龍應臺更反問,難不成婚姻必須依賴警察維持?其實我國過去也討論過通姦罪違憲問題,但法界人士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釋字第554號解釋認定,「通姦不違憲」。

▲龍應臺認爲,臺灣的通姦最讓他擡不起頭。(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大法官會議理由書中指出,國家爲確保婚姻制度的存續與圓滿,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爲自由與個人人格有不可分離關係,性行爲的自由,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

理由書中提到,婚姻共同生活基礎之維持,原應出於夫妻雙方的情感信賴等關係,刑法通姦罪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的人與第三人間的性行爲自由,「乃不得已之手段」。

龍應臺則認爲,夫妻倆有一人不願發生性行爲,另一方也不可以強迫,不然就會變成強暴,這顯示身體主張自己的權利;但通姦如果有罪的話,又代表身體無法自主,因此這兩個法律彼此矛盾。

她也補充說,身體的權利是屬於每個人自己,「難道婚姻的維持需要靠警察敲門和偵探錄影嗎?」她覺得現在這個時代社會應該不是如此。而通姦罪依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