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車業者注意! 消保處:估價不能收費、不得擅自更換零配件

業者應於維修場所明顯處揭示基本保養或常用維修項目所需零配件價格等各項費用。(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許展溢臺北報導

修車時常衍伸一堆問題消保處今(3日)指出,審議通過經濟部研擬的「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者之後估價不能收費外,若未告知而逕行維修,也應回覆原狀,呼籲消費者一定要注意業者契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不宜以價格高低作爲決定維修的唯一考量

消保處指出, 增訂業者費用揭示義務及收費標準,包括業者應於維修場所明顯處揭示基本保養或常用維修項目所需之零配件價格、服務報酬、拖吊費等各項費用,或提供消費者查詢之方式。估價不得收費,如需拆裝或電腦診斷始得估價者,其費用由雙方另行約定。爲確保收費合理性,明定上開收取之費用,不得超過原廠費用標準。

消保處表示, 維修項目及費用應告知消費者並經同意始得維修,爲避免業者擅自加價更換零配件,明定業者應於維修前將維修項目及費用告知消費者,經其同意才能維修;維修中發現額外需維修項目時,同樣要經同意。業者未告知而逕行維修,應回覆原狀;若無法回覆,不得要求消費者支付因而增加之費用,消費者如有損害,並負賠償責任

▲業者於維修完成後交車前,應就維修項目進行檢測或路試,並由消費者確認是否完全修復。(圖/CFP)。

爲防止糾紛釐清責任,消保處說明,增訂如消費者要求以自備零配件維修,應於維修文件或其他經雙方同意之文件,加註自備零配件明細,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 爲避免業者無正當理由拒絕保固,明定車輛(包括各種零配件、板金噴漆)自交車之日起至少一年或行駛至少二萬公里範圍內(以先到者爲準),如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瑕疵,業者應免費負責維修。

爲減少消費爭議及確保行車安全,消保處強調,明定業者於維修完成後交車前,應就維修項目進行檢測或路試,並由消費者確認是否完全修復。爲避免汽車維修糾紛發生時,未能及時釐清車輛故障或瑕疵之原因,也增訂消費者得先行墊支鑑定費用,委託鑑定單位從事必要之鑑定;業者應配合,並提供爭議車輛判定說明書、原廠技術資料及相關文件,供鑑定單位完成鑑定。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爲愛車進行維修或保養時,應注意業者契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不宜逕以價格高低作爲決定維修之唯一考量;另呼籲業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應符合「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倘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