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過!跳軌、闖平交道「故意或過失死亡」 臺鐵免賠10萬了

原本法規規定,過失導致事故,若身分旅客,其死亡者最高賠償金額10萬元。(圖/資料照/記者徐文彬攝)

生活中心臺北報導

元旦當天就發生兩起民衆闖入軌道意外,造成2人死亡。交通部近日完成修法,明定若是受害人故意或過失造成事故發生,且造成自身死傷,「鐵路機構」都不需發給卹金醫療補助費,也就是說,如果旅客故意跳軌、闖入平交道造成死傷,拿不到賠償金

元旦上午9時59分,罹患憂鬱症的邱姓女子(33歲)站在新竹火車站月臺,見自強號進站往下跳,當場死亡,影響4列次122分、約2390名旅客。

元旦深夜11時20分,一名67歲賴姓老翁酒後髮妻子發生爭吵,闖入臺鐵苗栗縣銅鑼鄉東正線的軌道,當場遭區間車捲入鐵軌慘死,左側頭部還被削掉。

▲▼患有憂鬱症的邱女從新竹火車站月臺跳軌,當場遭自強號撞上身亡。(圖/臺鐵)

違規闖越平交道事故事件頻傳,除了造成死傷,也讓列車有延誤及財物毀損。之前法規規定,若鐵路機構因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或傷害,而能證明其事故發生,非可歸責於鐵路機構者,對於受害人的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

其中,因自己過失導致事故,若身分爲旅客,其死亡者最高金額10萬元,其受傷者覈實補助醫藥費,最高金額不超過7萬元;若身分非旅客者,雖不予補助,但得按實際情形酌給慰問金,最高金額不超過5萬元。

▲▼交通部修法通過,受害人故意或過失造成事故發生,鐵路機構都不需發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圖/資料照/記者徐文彬攝)

交通部近日修正《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第4條提到,「鐵路行車或其他事故之發生,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受害人死亡或傷害之卹金或醫藥補助費,除事故之發生系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爲者不予發給外。」

上述「鐵路機構」包含臺鐵、高鐵捷運,臺鐵表示,2016年以後未再發放卹金或醫藥補助費,過去也只發過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