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文彬/臺大新校長聘任案如何善了?

臺大校長人選局外人不能管也管不着,該關切的是,「大學自治」法制之崇高理想,是否遭政治人物意識型態所踐踏。(圖/記者張一中攝)

爲了臺大準校長管中閔獲遴選通過後之聘任爭議教育部部長潘文忠終於在拖延逾百日之後的4月中旬辭職,有人酸說「卡管不成反而卡到自己」。而新的部長吳茂昆上任之後,又被媒體爆料雙重國籍及赴陸兼職,有不適法之嫌;使得教育界籠罩一層烏雲,涵蓋大學校園及政府行政部門,令人感到「早知如此,何必當初」之憾!

臺灣各大學都已在2月26日開學了,然而,國立臺灣大學的校長職位,到筆者文之日竟還懸缺;校務運作空轉,不只臺大人難過,恐怕臺灣社會也會爲「政治進入校園」而難過。這爭議到底如何了結,自應本諸「對事不對人」的原則,就法論法,以尋求正確的法制良方;不要陷入「因人設事」的窠臼,切莫用政治意識型態的眼光,來取捨某某個人之人選。

依《大學法》第9條第1項規定,校長遴選委員會是由學校自己組成的,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之,從而產生國立大學新任校長。按照法條文義解釋,這個由學校自己組成的委員會,將校長人選確定之後,就報由教育部完成「聘任」的程序,校長就此產生。也就是說,這位由校長遴選委員會通報上來的人選,教育部只是扮演「發給聘書」的角色而已。

如果有人對這個人選之產生,有何爭議,教育部既無義務去「查清楚」,法律亦未賦予其「查清楚」的權力。教育部只能說:「對不起,我只是發出聘書;法律上,我既無義務、也沒權力可以去查清楚什麼。」解決爭議的法律途徑,只能向前述的法定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去申訴,只有該委員會纔有權責查明釐清。如果爭議者還不服,那就自己去尋求到底有無進行申覆、訴願的程序可循。假若還是找不到任何法條可以進行不服的程序,那就表示法律途徑已窮,誰也不能再有所爭議了。這也就是《大學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所定的:大學應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而如前所述的「法律規定」情形,正是「大學自治」精神的體現。

以國立臺灣大學這次的校長人選遴聘過程之爭議爲例,管中閔教授既然被「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而報部,那麼,教育部沒有第二句話,依法就是要無條件「聘任之」。仿照新聞媒體聳動的文字用語來說,教育部加以聘任,就是「插管」了;之後,若還有人要爭議,那就再尋求如何去「拔管」的處方吧。而今,都還沒「插管」,何來「拔管」?甚至教育部還要召集所謂跨部會諮詢會議,提供其「參考意見云云,那就真有「違法濫權」之嫌矣!

總之,臺大校長的人選,到底是誰會比較好,局外人沒能耐、也沒資格去說三道四,所以是「不能管」,或「管不着」。然而,身爲國家公民一份子,也是臺大校友一份子,筆者所要關切的是:「大學自治」法制之崇高理想,是否會遭政治人物之意識型態所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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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彬,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