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增的23萬餘元貨款查清了

近日,收到法院再審裁定書甘肅蘭州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專門告訴承辦檢察官,企業又看到了希望。

2016年,勞務公司負責承建了甘肅某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建設公司)承包的一項工程,勞務公司的項目負責人李明。7月8日,李明與李小簽訂了《砂石供貨協議》,雙方約定價格爲砂78元/立方米、石子66元/立方米,最終價款以雙方認可的結算單爲準,由李小給建設公司開具稅務發票,建設公司從應付勞務公司工程價款中支付料款。2016年11月1日,李明與李小進行了結算,未付餘款爲63.4萬餘元。

李小因一直未收到剩餘貨款,於2017年6月12日將建設公司、勞務公司起訴至蘭州市西固區法院,要求支付剩餘貨款。李明作爲勞務公司訴訟代理人全程參加了訴訟。一審法院支持了李小的訴訟請求,判決勞務公司支付貨款63.4萬餘元。

一次偶然的機會,勞務公司在李明處發現了一份甲方爲李明、乙方爲李小、丙方楊華的《三方協議》,協議內容爲:爲幫助李小追討建設公司所欠李小砂石款63.4萬餘元,特達成以下協議:李小訴建設公司一案勝訴後拿到砂石料款,則李小在三日內償還借丙方楊華的18.5萬元;若該訴訟乙方敗訴,則甲方勞務公司負責償還乙方40萬餘元砂石料款,同時乙方給丙方7月25日所打的借條失效;以上協議保密,若甲方泄密,則甲方負責償還乙、丙方的款項,若乙方泄密則放棄所有債權

勞務公司認爲,從《三方協議》內容判斷,李明與李小可能僞造了砂石料結算單,將原本40萬餘元的砂石款虛增至63.4萬餘元進行訴訟。

2018年12月,勞務公司以出現新證據爲由向蘭州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但法院以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爲由駁回。2019年5月,勞務公司向西固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承辦該案後,檢察官一方面前往法院調取一審訴訟卷宗,向涉案多方當事人律師瞭解案件情況,梳理全部證據,發現李小與李明在訴訟過程中對合同金額焦點問題的陳述高度一致,缺乏通常訴訟所具有的對抗性;另一方面,檢察官多次到項目現場,調取項目施工信息、詢問證人10餘人。最終,一起虛假民事訴訟浮出水面

原來,工程結束後,李明企圖以虛增貨款金額方式從建設公司套取工程款,與李小合謀僞造砂石料結算單,將原本未支付給李小的40萬餘元砂石款虛增至63.4萬餘元。李小起訴至法院後,李明作爲勞務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與李小惡意串通,作虛假陳述,致使法院最終認可了李小主張的63.4萬餘元貨款金額。李明、李小、楊華三人簽訂的《三方協議》則是爲了約束李小,李小與楊華之間18.5萬元的借款關係是虛假的,目的是防止其勝訴後將虛增的貨款獨吞。

2020年7月27日,西固區檢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檢察院認爲,結合全案事實證據可知,勞務公司確與李小發生了買賣合同的事實,但勞務公司訴訟代理人李明與原告李小互相串通,僞造證據,虛增砂石料貨款23萬餘元進行民事訴訟,惡意增加了勞務公司的債務負擔。新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依據的主要證據系僞造,勞務公司不應承擔63.4萬餘元貨款給付義務

近日,西固區法院作出裁定,認爲原判決確有錯誤,裁定再審,中止原判決的執行。目前該案正在法院審理中。(南茂林 張寧 黃超平

文中涉案當事人及公司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