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觀點-美國司法部與聯電達成和解的解讀

攸關兩岸、美國半導體產業佈局美國司法部最後與聯電營業秘密訴訟達成和解,成爲各界關注焦點。圖/新華社

中美對峙高升、一場關乎兩岸與美國半導體產業佈局、人才流動的臺灣營業秘密訴訟成爲國際關注的秘密審判之際,美國司法部出人意外地與聯電公司達成和解,並得到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認可確定。

美國司法部在2018年9月經陪審團對聯電、其三名員工福建晉華起訴,指控渠等共謀從事經濟間諜等重大犯罪司法部長還在同年11月大陣仗率領聯邦調查局長、二位助理部長召開記者會公佈此案,爲川普總統打響對中國大陸貿易戰敲邊鼓!

經過2年多在臺灣及美國的法律攻防,尤其是在臺中地院重判聯電三位員工4年半至6年半徒刑重罰聯電1億臺幣的有利情況下,美國司法部竟然放棄天價損害賠償罰金,而以6千萬美元的低價與股本超過千億臺幣的聯電和解,創下近年來對臺灣企業最低罰款紀錄帝寶汽車刑事罰款加上民事和解金合計6,800萬美元,奇美公司罰款2.2億美元,友達公司罰款更高達5億美元。

更重要的是,美國司法部同意撤銷對聯電的共謀實施經濟間諜活動、共謀竊取多項美光營業秘密及專利有關的指控、以及放棄民事損害賠償。

依據聯電公告,聯電僅就員工在公司高層不知情情況下違反公司不允許任何員工攜帶前公司資訊到聯電的政策,對於員工行爲負法律責任。美國司法部同一天發佈的新聞也證實聯電只對「知悉營業秘密被偷竊或未經授權而佔用、轉換,仍接受、購買或持有該秘密」認罪。

然而,美國司法部還是很嘴硬,在新聞稿表示會對晉華及三位聯電員工「繼續追究刑事責任,並以民事手段禁止晉華轉讓該遭竊秘密或將使用該秘密而製造的產品出口到美國」。但是既然聯電沒有從事經濟間諜行爲,福建晉華豈還會有透過聯電及其員工而犯經濟間諜罪的可能?福建晉華2018年10月受到美國商務部禁運限制,生產受到制約,「試產投片」後並無其他進度,何來產品出口到美國?其次,三位聯電員工均爲在我國境內的我國人民,不受到美國司法權管轄,何況其中何姓王姓員工正受我國刑事追訴中。

值得注意的是,聯電的公告還特別強調「不允許任何員工攜帶前公司資訊到聯電,且針對自身與他人營業秘密已有多項保護與防免之政策與措施,然而兩位參與DRAM合作案的臺灣美光前員工,卻違反與聯電簽訂之僱傭合約與聲明書,攜帶前公司資訊進入聯電並於工作中參考。當聯電知悉上述情事時,立即採取必要措施以確認開發的製程技術不包含任何未經授權的資訊。」

這與美國司法部的新聞稿截然不同,後者指出聯電副總、後來出任福建晉華高管陳姓員工,在知悉聯電IT部門偵測到從美光離職到聯電的何姓員工電腦含有美光智財時,批准發給王姓及何姓員工各一臺聯電的「離線電腦」繼續取得美光營業秘密而不被發現。

假設其言爲真,何以臺灣檢調單位三年多來未起訴這位真正的陳姓犯罪首謀?是他們怠忽職守?何以臺中地院不將其在判決也提及的陳姓員工移送檢察機關查辦?是證據不足?還是美國司法部是在對臺灣檢調下指導棋?

客觀地說,美國司法部等於承認聯電沒有從事意圖或明知有利中國大陸政府、機構、單位的經濟間諜行爲,證明當初的起訴是錯誤的、冤枉了聯電!美國司法部打了一個大敗仗。但是該部沒有硬拗,守住法治底線,以協商方式迅速讓本案落幕,保住了面子

既然聯電只是「知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佔用,仍接受或持有該秘密」,而非經濟間諜,其被判重刑的三名員工只是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泄漏營業秘密,應改依營業秘密法刑期較輕的第13-1條起訴判決,而不是處罰經濟間諜的第13-2條。請本案臺灣當事人、法院乃至司法院不要再假借營業秘密裝神弄鬼,儘速迴歸法治常軌,公開審判,並公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