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質疑NCC 程序正義要能看得見

臺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助理教授陳衍任認爲,中天換照聽證會NCC應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程序正義。(本報資料照片

NCC就中天新聞臺換照舉行聽證會,但NCC未預先提供鑑定資料、鑑定人立場一面倒等問題,備受質疑。臺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助理教授陳衍任認爲,聽證會程序應該要做到沒有瑕疵,至少給予當事人公平機會,最後的結果纔不會有爭議,NCC應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正義。

陳衍任認爲,聽證會有兩處有疑慮,首先,中天在聽證會召開前,依法申請2位外傳參與「反旺中」運動的聽證會主持人應迴避,遭NCC駁回,NCC還請中天逕自去打行政訴訟;其次是NCC在聽證會召開前,對鑑定人身分與鑑定項目保密到家。

陳衍任指出,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訴願某程度即肩負起行政訴訟第一審的功能,但《衛廣法》66條之一直接規定主管機關本法所爲的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等於讓人民失去了訴願的程序,既然訴願被跳過,聽證會應該要做到公平。

然而,聽證會過程中,中天代理人要求以PPT做簡報,被主持人以無慣例駁回,代理人向主持人請求對NCC的「業務單位」發問,同樣遭主持人以無慣例爲由駁回。行政機關應受其先前慣例的拘束,指的應該是「合法」慣例,而非「違法」慣例。

更令人質疑,每位鑑定人負責鑑定的事項保密到家。陳認爲,我國《行政程序法》對聽證會的規定,主要是參考德國《行政程序法》,既然參考德國法律,應該理解其法律精神,德國聽證程序基本上與訴訟程序無異,主持人在選任鑑定人前,應事先通知當事人,並命當事人陳述意見,鑑定人應該要雙方都同意。

但NCC找來的鑑定人都偏向一方,他強調,聽證會程序應要做到公平,得出的結論纔不會被質疑有瑕疵,雖然有些法條上沒有寫清楚,但應宏觀考量整體架構,在法律解釋應該要有空間,否則就不用學法律了。

陳衍任表示,NCC最終是否准許中天換照?委員們自有公斷。然而,正義不僅要能實現,還應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也是英美法上討論「程序正義」的初衷。落實正當程序,不會讓中天成爲唯一的受益者,但卻是避免發生誤判的最佳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