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辦案損害當事人權益 前法官俞力華遭免除法官職務

桃園地院法官俞力華嚴重積案影響當事人權益司法職務法庭判決免除法官職務。(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桃園地院前法官俞力華,無故延遲6個月以上的案件高達68件,且多爲簡易案件,侵害當事人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權利,遭監察員彈劾,並送司法院職務法庭懲處。職務法庭15日作出判決,決定免除俞力華的法官職務,轉任其他公職。俞力華去年9月間,就已經請辭獲准。

根據監察院的彈劾文,俞力華原爲桃園地院女法官,2008年8月19日起擔任候補法官,2014年5月29日擔任試署法官,2017年4月11日法官合格實授。但她任職法官期間,將依通常程序起訴的103年度矚訴字第16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案,於準備程序時,未審酌檢察官起訴罪名法定刑爲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無合議庭書面裁定前,逕改爲簡易程序進行,導致此案自2014年12月30日收案後遲於2017年3月20日終結,其間僅進行調查被告前案資料行爲,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所定的簡易程序相關規定及不當延遲。

此外,監察院也指出,俞力華在2009年至2017年的受理案件中,「無故未接續進行」繼續6個月以上案件高達68件,其中又多以簡易案件居多,尚未能妥善控管所承辦案件進度,也無正當理由延滯案件,有違法官法相關規定,監察院經過審理後,在2018年12月間對於俞力華提出彈劾,並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議。

職務法庭在15日作出判決,認爲俞力華確有違失情節,損害人民在司法上的受益權,更侵害當事人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權利,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因此判決免除俞力華法官職務,並轉任其他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