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慧欣/美國外資審查趨於嚴格 劍指中國意圖明顯

川普總統於5月中旬簽署「保護資通訊科技服務供應鏈行政命令,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對美國國安造成威脅的科技流失問題。(圖/路透

顏慧欣中華經濟研究院經濟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

美中關稅戰持續擴大,但近期另一個值得觀察的問題,是美國提升對關鍵與新興科技與技術管控措施。最近鬧全球高科技業都不安寧的「封鎖華爲」案就是一例。川普總統於5月15日簽署「保護資通訊科技與服務供應鏈」行政命令,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對美國國安造成威脅的科技流失問題。此行政命令雖未明言針對中國,但美商務部隨即啓動對華爲與其68家關聯企業,採行「原則不允許」的出口許可證機制,正是美國在科技領域防堵中國的具體做分。

但除了出口管制措施外,美國實際上對科技管控之政策還有另外一招,就是大幅提升對外人投資美國科技業的國家安全審查門檻。美國國會去年通過並於8月生效的「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主要是藉由擴大美國「外人投資委員會」(CFIUS)對外資的國安審查權限,防範有竊取科技不良意圖的外資進入美國。

過去美國對外資審查相對寬鬆,只有外資併購美國企業且取得100%所有權或擁有控制權的投資案件,方爲「外人投資委員會」國安審查對象。但在FIRRMA新制下(發音類似英文「堅定」firm一詞,表示美國的決心!),未來外資對美國企業的投資,即便無控制權,但只要可接觸到重要技術、基礎建設資訊,或可取得敏感性個人資訊等場合,或是涉及具敏感性的不動產交易,都將成爲受國安審查的範圍

這個新的投資審查機制影響深遠,很多細節都還待陸續完備,不過爲迅速發揮效果,美國在去年11月10日就先公佈了27大限制行業的所謂「先導措施」(pilot program),未來涉及以下關鍵技術之投資者,都需要事前取得許可,包含:

1. 先進製造(如飛機及發動機研發製造、機器人及零部件研發及製造、半導體及晶片研發及製造、電池科技、無線設備製造)

2. 人工智慧(含電腦深度學習、神經網路等)

3. 奈米技術相關

4. 生物醫藥技術(含基因技術等)。

凡是與這27個行業中任一環節相關,從生產、設計乃至於組裝及開發等各環節之外人投資,在交易完成日前45日,都應向監管機構履行通報義務

美國擴大外資國安審查之法案,表面上未限定僅適用中國資金或企業,而是一體適用於所有赴美投資的外資。然而,若觀察前述新的規範內容,加上各種其他政策方向綜合觀察,各界普遍認爲此一新法實質上仍是以中資爲主要對象。

過去美國政府就已有調查報告指出,中國對美投資以房地產、資通訊產品(ICT)、農業生技領域爲主,且中資過去多透過股權參與、非控制權合資等策略性投資等方式,規避美國國安審查。又中國對美關鍵科技產業的投資活動於2015 年開始大增,投資金額較2014 年同期增加了20%,在2016年更增加了40%,且這些投資項目又特別集中在AI、機器人、AR/VR及金融科技(Fintech)產業。美國調查也發現,中國互聯網公司三巨頭(BAT),2014年開始大量投資如UBER、Lyft(叫車軟體,UBER對手)、Tango(聊天軟體)等美國新創數服務,使得美國提高了警戒心,也成爲前述劍指中國的投資審查條件的背景。

美國提升對外資國安審查的作法,明顯對於「關鍵技術」界定範圍擴大,例如生技、奈米等過去較少被認爲對國家安全、軍事等有所威脅的科技,也被納入外資國安審查範圍。第二,外資國安審查是有牙齒的老虎。過去美國外人投資的申報屬於自願性申報,未來先導計劃適用的業別交易,將有強制性報告的義務,未通報者將有罰則。這對於各國外資均有所影響。

近期有一案例值得關注。總部在香港的「東方海外」公司(Orient Overseas Inc.)在2012年與加州長灘市簽訂40年租約,獲得美國第二大貨櫃裝卸碼頭的控制權,但2017年7月中國國有企業「中遠集團」收購「東方海外」後,美國遲遲不覈准此一併購案,直到2019年5 月中遠集團同意出售長灘港碼頭控制權後,終於同意此一併購案。反映出美國對關鍵設施的投資案已改採更爲嚴密的審查標準。

目前有許多審查細節尚待「外人投資委員會」制定,且新制下,美國商務部需定期向國會報告對中資的追蹤,包括分析中資投資與中國製造2025行業之關聯性。因此可預期的,美國對包含中資的外人投資管理,力度將持續加大,臺商亦需隨時注意此一發展,以免被牽連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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