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浪奇迴應"天降鉅款":沒內幕交易 沒信披誤導

(原標題廣州浪奇迴應“天降鉅款”關注函:沒內幕交易,沒信披誤導,確實披露不及時......)

一個會計處理讓身陷存貨黑洞”的廣州浪奇一夜間多出22億元利潤業績過山車”引發股價“過山車”,如此操作不亞於“在刀尖上跳舞”,挑戰監管,萬衆矚目。

11月26日,廣州浪奇回覆了深交所在十天前下發的《關注函》,就公司對這筆合計約26億元“天降鉅款”的會計處理變更是否正當合理,是否涉及以前年度差錯更正;公司信披是否存在不及時不準確;以及是否存在內幕交易等問題進行了迴應。

不出所料,廣州浪奇堅稱會計處理沒問題,且沒有內幕交易。但是在信披時間上,公司不得不承認,的確存在披露不及時的問題。

總結四個問題的回覆大意就是:

1.  會計處理適當性?以前沒錯,現在變得也有理

2. 是否信披誤導?前後差異系對會計新規理解不夠透徹。

3. 是否信披不及時?的確存在披露不及時的問題。

4. 是否內幕交易?沒有。

土地收儲款是否影響當期利潤?

在存貨“不翼而飛”事件後,廣州浪奇股價接近腰斬。然而,11月14日一則憑空出現的利好消息,卻讓廣州浪奇此後兩日連拉漲停。

廣州浪奇11月14日發佈關於廣州總部土地收儲的進展暨會計處理說明的公告,稱公司已達到與廣州土發中心簽署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儲補償協議中約定的土地移交條件,並已於10月29日取得廣州土發中心《土地移交確認書》。

公司預計將在2020年度將土地補償款項及提前交地獎勵款扣除員工和派遣人員搬遷安置補償、房屋拆除、土地平整、土壤污染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等費用後的淨額確認爲資產處置收益。按照此前約定的21.56億元補償款及4.31億元提前交地獎勵款,經初步測算,公司將產生稅前利潤約22.47億元,並對當期利潤產生重大影響。

22.47億元對於廣州浪奇是什麼概念?在前期“5.27億元存貨”不翼而飛之時,市場就已發現,廣州浪奇自1993年上市以來至今,累計實現淨利潤尚不足5億元。如今這樣一筆拆遷款的落地,對於廣州浪奇來說自然是“天降鉅款”。

其實,廣州浪奇喜提“拆遷款”的消息早已不是新聞。公司已分別於2019年12月11日和2020年5月13日披露過這筆收儲款項的會計處理,上述兩次公告均稱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對土地收儲事項進行會計處理,即: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後如有結餘的,應當作爲資本公積處理。即不影響當期利潤。

然而,按照更新後的會計處理方式,如果不出意外,廣州浪奇將在2020年實現扭虧爲盈。粗略估計,預計廣州浪奇今年可實現賬面盈利超過10億元(暫不計稅費)。然而,面對這樣巨大的業績反差,10月30日晚間,廣州浪奇在披露三季報中迴避了該重要事項,在對2020年度經營業績的預計進行勾選時,選擇了“不適用”一欄。

浪奇:以前沒錯現在也有理

交易所《關注函》的首個問題就是,請公司充分論證變更土地收儲事項會計處理的依據,是否涉及以前年度差錯更正,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

廣州浪奇在今日回覆函中表示,11月14日披露的會計處理變更,是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2018年修訂),其通過示例明確企業因政策性搬遷,若收到的拆遷補償是依據企業交付土地的公允價值確定的,其實質是政府按照相應資產的公允價格向企業購買資產,是互惠交易,不屬於政府補助。且《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案例解析(2020)》中案例7-03以案例解析明確,企業收到的搬遷補償除非有明確證據表明補償款明顯高於搬遷地塊的市場價值,且附有額外的政策條件和使用條件,含有政府補助的成分,否則應當全部按照資產處置的一般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對於會計處理是否涉及追溯調整的問題,廣州浪奇表示:不需要。

圖片來自回覆函公告

浪奇:對會計新規理解不夠透徹

那麼,前後差異較大的信披變化,是否可能誤導投資者,公司會計處理及變更是否謹慎?這是交易所關注函的第二個問題。

公司在回覆函中表示,由於市場案例做法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公司前期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並參照相關市場案例對土地收儲事項進行會計處理;後續變更會計處理方式也是經過對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市場案例及案例解析的反覆研讀和論證,按照資產處置對土地收儲事項進行會計處理更符合公司實際情況, 爲更恰當的處理方式。但公司在前期論證過程中,存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2018年修訂)案例理解不夠透徹,市場案例研究不夠充分的情況,從而導致前後會計處理思路存在較大差異。

浪奇:的確存在披露不及時的問題

《關注函》問題三:根據公告,公司已於10月29日取得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土地移交確認書》,請公司說明未能及時履行上述進展披露義務,並覈實公司三季報以來的信息披露行爲是否存在不及時、不準確的情形

公司回覆稱,公司未能對取得《土地移交確認書》的行爲性質作出準確判斷,導致未能在取得《土地移交確認書》後及時進行披露,而是與會計處理說明同時進行披露,確存在披露不及時的問題。

圖片來自回覆函公告

公司還稱,除前述事項外,根據公司目前自查結果,公司暫未發現三季報以來的信息披露行爲存在其他不及時、不準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