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新建公共場所應設母乳哺育設施

備受關注的國內首部促進母乳餵養地方性法規昨天二審,其中規定

新快報記者何生廷報道9月29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了《廣州市母乳餵養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相比此前的一審稿,草案修改稿有了不少變化

根據草案修改稿,廣州特定的公共場所需要建設母乳哺育設施,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母乳哺育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此外,女職工哺乳時間和爲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正常勞動時間,領取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作爲國內首部促進母乳餵養的地方性法規《廣州市母乳餵養促進條例》的立法過程備受關注。

7月30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草案和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提出的《廣州市母乳餵養促進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進行了第一次審議。一審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先後發函徵求了市衛生健康委等近 90多個單位意見

徵求意見時,市政協辦公廳認爲,公共場所是否有必要建設母乳哺育設施主要取決於規模人流量因素,在面積小和人流量少的公共場所建設母乳哺育設施必要性不強,建議明確規定建設母乳哺育設施的公共場所面積和人流量的要求。

有關部門同意這些意見,對草案修改建議稿作了相應修改。現草案修改稿規定,超過一萬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過一萬人的公共場所,應當建設母乳哺育設施,其中包括醫療機構、交通運輸場所、公共文體服務場所、公共服務機構、旅遊休閒場所以及商業經營場所等。同時明確規定,新建公共場所應當建設母乳哺育設施的,母乳哺育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

記者留意到,在草案修改建議稿時,僅強制要求機關事業單位提供母嬰設施,對此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爲是對其他用人單位女職工的變相公平

此外,草案修改稿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母乳哺育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用於補助公共場所和用人單位建設母乳哺育設施。具體補助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