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檢察官知法犯法 斲傷司法至深

楊岡儒/律師帝謙法律事務所所長

近日媒體報導法務部行偵查考覈,驚傳臺中地檢署盧檢察官僞造開庭紀錄遭查獲。案經臺中地檢署偵辦,由臺中地檢依僞造文書罪爲緩起訴處分

▲近日媒體報導法務部行偵查考覈,驚傳臺中地檢署盧檢察官僞造開庭紀錄遭查獲。(圖/達志示意圖

靜心觀察,「本件是否需經考覈才知悉?」

乍看似認爲法務部爲防止檢察官拖延辦案,避免嚴重影響當事人權利,乃設有檢察官承辦案件每三個月須行乙次考覈。

惟然如細思該案可查見三大問題:

一、書類何人制作?

本案檢方之開庭通知單點名單、偵查筆錄等由誰製作,有無用印或簽名?按實務上之偵查筆錄必有檢察官、書記官簽名或用章及當事人親自簽名(本件當事人未到,因根本未傳喚);請問此類檢方文件,是否俱犯僞造公文書等罪?又其罪數爲何,是否數罪併罰

由以上疑點觀察,臺中地檢卻稱考量盧檢因公務繁重,針對此事已行相關行政檢討及提醒機關同仁不要發生違失情形,並由承辦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一筆帶過?

二、該股書記官完全不知情?

若以該(僞)開庭通知、點名單、電話紀錄或幽靈筆錄,該股書記官是否知悉?是否陳報上級?此部分筆者肯認書記官辛酸,但重點是「如開庭通知單、點名單(報到單)、(僞)電話紀錄、辦案進行簿或偵查筆錄都可以造假」,試問「證據能力如何?」遑論實務上之「證據力?」

惟然,一般而言,法院卻是深信「檢方的書面或筆錄,不是嗎?」

三、待監督稽覈才發現?有可能未發現?

我們肯認上級的用心,但請問有真實成效?如檢署對此類案件均稱會加強檢察署內部督導宣導,宛如官方聲明,若非不可遮掩,當繼續掩蓋?(請參閱:拙文《收狀後遭窺視的171秒及夜間被拒絕收狀——一件可能比533標準更可怕的事情?》載於全國律師月刊今年三月號,或可查見其弊)

▲檢察官爲偵查主體,用以保障人權與維護社會秩序安寧。(圖/達志/示意圖)

檢察官爲偵查主體,代表國家爲犯罪訴追及落實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用以保障人權與維護社會秩序之安寧。依大法官釋字三九二號理由書、釋字五三○號解釋,檢察機關性質屬於「廣義司法」,業經司法院多號解釋闡釋綦詳

本件個案,明顯僞造開庭紀錄等公文書,目的是爲規避內部考覈;就此以觀,難道不能見微知着?難道不愧於檢察官地位?無愧於檢察官良知?誠然,確實檢方長期人力不足,辦案辛勞,但無論如何,檢方怎能知法犯法?

▲即便檢方人力不足,都不應該成爲「知法犯法」的理由。(圖/達志/示意圖)   最嚴重者,關鍵在於「由盧姓檢察官『僞載』辦案進行簿」。請詳觀察「僞載」二字,用語之妙!換言之,如果本案客觀上根本沒偵查筆錄,也就是巧妙避開筆錄(實務上傳喚被告未到),乍看似乎「作成緩起訴處分正確?」殊不知,這正是「檢察官知法且極端用心之結果。」深知「如何避重就輕,且刻意規避,以避免被發現?」換言之,有無可能「有未曾被發現,且已瞞天過海的類似個案?」

以本件個案爲殷鑑,當落實稽查杜絕枉法。當身爲廣義司法之檢察機關若欲噁心誅害人民,觀其表相筆錄形式雖光明正大,實質則爲栽贓羅織,從根本迫害人權,人民何其無辜?

是以,烈日秋霜向爲檢察官正氣凜然象徵,如表裡不一,假借司法濫權強凌人民,宛如烈日炙灼並秋霜寒迫,實斲傷司法至深。本案當深以爲戒,戒慎恐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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