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冀華/騎自行車酒測值超標 也算酒駕會挨罰!

飲酒後騎自行車,若酒測值超標,一樣是酒駕。(圖/記者季相儒攝)

近年來,駕駛人酒後駕駛釀禍案件頻傳社會大衆對於酒後駕駛行爲深惡痛絕。爲抑制酒後駕駛歪風,除修法降低可處罰之血液呼氣酒精濃度標準,並加重酒後駕駛的罰則之外,政府運用大衆傳播媒體宣導酒後勿開車,鼓勵民衆選擇搭乘大衆運輸工具營業小客車代駕服務或者請未飲酒之友人開車安全護送回家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酒後駕駛除極有可能造成無辜路人傷亡之外,也讓自己刑責纏身,可謂損人不利己。

有民衆可能以爲酒後開車或騎機車纔會觸法,酒後騎腳踏自行車就沒事了。但腳踏自行車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分類裡屬於「慢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第4款之規定,慢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即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慢車駕駛人如果酒精濃度超過上開規定標準,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可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如果慢車駕駛人拒絕酒駕測試,依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亦可處新臺幣1200元之罰鍰。

因此,酒後騎乘無動力之腳踏自行車,雖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之刑責,但仍有行政罰,爲避免荷包失血或釀禍,建議民衆酒後還是不要貿然騎乘腳踏自行車,以免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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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冀華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本文轉載自《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臉書,以上言論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