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主持人博文引爆網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是一句空口號?

吳學華原創作品

這幾天,著名央視主持人張澤羣發表的一篇博文,引起了網友的熱議。張澤羣在文章中感慨:董事長私分2.6億判5年,大學生掏鳥窩判10年,給人鎖上鐵鏈判6年!人和人咋就差別這麼大呢?

連央視的主持人都發出這樣的感慨,質疑法律平等的問題,可想而知如今的現狀!

中國憲法明文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可往往在現實的案件審理過程中,卻出現不平等,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的呢?很多時候,法官對於案件的審判,直接關係到法律的權威和國家的公信力。

想當初,南京某法官一句“不是你撞的,爲什麼要去扶他?”瞬間引爆網絡,時至今日,沒有幾個人敢在街上攙扶倒地老人,以至於不少老人倒在大街上幾個小時,白白錯過了最佳搶救時機。

目前“彭宇案”孰是孰非自有定論,但此案所帶來的負面效應,是許多人始料不及的。使有些東西一旦失去了,就很難再挽回來。

政法部門也意識到問題嚴重,積極展開相關的內部整頓,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訓,努力提高司法辦案水平,營造良好的社會道德環境。但效果如何,大家心裡都明白。

曾經迴盪在耳邊的“學雷鋒做好事”,成了一種奢侈的行爲,得看看家裡有沒有礦。

如果說“彭宇案”是司法界一時的“失誤”,那麼,發生在2014年的河南大學生閆嘯天掏鳥案,卻顯示出“人”不如“鳥”的尷尬境地。

閆嘯天夥同他人掏了兩個鳥窩,逮到16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鳳頭蒼鷹的幼雛,期間飛掉一隻,死掉一隻,其餘的賣給他人,獲利一千多元。他被警方抓獲之後,最終被判刑10年零6個月。其父認爲量刑過重,提出上訴,但被駁回。一個大學生的前途就這麼毀了,將會影響他的一生。

其父對着媒體記者悲憤地喊出:判得太重了,不公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刑法規定: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閆嘯天掏鳥案中,只要冷靜分析,我們就可以看到,法院確定存在量刑過重的情況。鳳頭蒼鷹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與國家一級保護動物還差着一個級別,而且閆嘯天並非專業的捕獵人,兩次捕獵牟利,可以認定是“情節嚴重”,而並非“情節特別嚴重”。

中國的司法界一直都在努力文明執法,教育性執法,人性化執法,警方去逮捕罪犯的時候,一旦罪犯身邊有老人或者孩子,都會採取迴避的措施,避免給老人和孩子心理帶來陰影。

在法律層面也是一樣,只要不是罪大惡極判處死刑的,判刑的目的,也只是讓罪犯有一個悔過和重新做人的過程。

再來看看另一起案子,人販子陳蓮香兩年拐賣46個孩子,傷害了四十多個家庭,在2011年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卻在2016年獲得假釋,提前出獄。

在這兩起案件上,網友們紛紛質疑“46個孩子與16只鳥”,是不是可以劃等號?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刑法的制定是一種社會規則,是對人類社會行爲的一種約束力,量刑的標準,往往參照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

那麼,人販子陳蓮香與大學生閆嘯天,究竟是哪個人對於社會造成的危害更大呢?

有人會提出,兩者根本不是一個性質。

那好,我們來看看另一起獵殺野生動物的案子。

甘肅的蔡某某從他人處購得小口徑步槍一支、子彈若干,於2022年10月4日至6日,駕駛摩托車擅自進入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康樂自然保護站轄區三壩溝一帶,在未取得狩獵資格的情況下,使用槍支獵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馬麝1只、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岩羊3只,並用隨身攜帶刀具進行了剝皮肢解,整體價值爲105000元。

蔡某某被警方抓獲後,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6000元,判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蔡某某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105000元。

看到沒有,案值更高,還涉及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最終也只是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不是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嗎?爲何不同的省份,判決的結果如此之大?

大家還記得那句火遍活絡的“我爸是李剛”嗎?李某某酒後駕車在校園內狂飆,最終導致一死一傷,在賠償死者46萬,傷者9.1萬元之後,取得對方諒解,以交通肇事罪入刑,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

在司法量刑上,能不能取得對方的諒解,有沒有諒解書,成爲法官量刑的標準,也是相關法律的規定。

針對社會危害性,我們看一看一審和二審感覺不同的山東於歡案:於歡在母親遭受侮辱,自己遭到多人毆打的情況下,用裁紙刀反抗,導致兇徒一死三傷,一審法院以“防衛過當致人死亡”爲基準,判決於歡無期徒刑。

此案一度引爆網絡,掀起了一陣人性與罪惡勢力抗爭的探討,最終二審被改判五年。至今還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認爲於歡在當時的情況下,實屬正當防衛,不應該用“防衛過當”量刑。

而與之類似的另一起案子,就是赫赫有名的“崑山龍哥被反殺案”,市民於海明在遭遇龍哥酒後挑釁且危及生命的情況下,奪刀反擊殺死兇徒龍哥,最終被判定爲正當防衛。

也有人認爲,於海明第一次反擊屬於正當防衛(捅傷龍哥腹部),第二次追過去連砍(七秒鐘砍出五刀),就屬於防衛過當,當時龍哥已經身受重傷且走向車子,不具備繼續傷害於海明的條件。但警方認爲,龍哥作爲以爲具有黑社會性質的慣犯,車內可能藏有更具殺傷力的武器,於海明在當時的情況下,無法準確判定龍哥究竟是回車內躲避,還是拿起武器反擊,所以於海明的舉措並無不妥。

於海明的“正當防衛”令網友們振奮,終於迎來了司法的公平和正義。百姓面對黑惡勢力的時候,也敢於與之對抗。

法律只是條文,在執法人的心中,是否真的有一杆公平的秤,成爲每一宗案件的起伏點。中國的司法公平,任重而道遠。

(作者注:本文只是探討一些案件的情況,法律層面的專業問題,自由司法界人士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