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103條爭議 民間社團呼籲考試院:應辦中藥師國考

考試院。(圖/記者潘永鴻攝)

記者潘永鴻/臺北報導

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所規定之營業範圍以及涉及之「國家考試」,中藥業者藥師公會、中醫師公會等先前也到衛福部抗議,衛福部承諾3個月內,完成爭議法令解釋;考選部認爲,中藥商負責人以進修與考試方式直接取得中藥販售調劑資格政策法制正當性,如果有爭議,應該先釐清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執行長施純全27日表示,按照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就是要經過國家考試,所以管理中藥這麼專業問題,應該經過國家考試。

施純全表示,國家憲法精神攸關人民的的健康安全議題,應該專由職業人員來管理,按照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就是要經過國家考試,所以管理中藥這麼專業的問題,應該經過國家考試,走國家考試的立場,來產生中藥專責的重要的管理制度

制度如何去落實,施純全提出,第一應短期內可以按照藥師法103條的精神,辦理國家考試,第二未來應該要朝向,另立中藥師法,辦中藥師考試,一勞永逸解決中藥的管理人員的中長程整體規劃,以保障人民健康與安全,這也是國家的責任。

▲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執行長施純全。(圖/記者潘永鴻攝)

針對藥師公會政策執行長沈採穎建議考試院在中藥題目增列,施純全認爲,畫錯重點給錯答案,因中藥跟西藥是不同的專業,在憲法大法官釋憲的404條明白講出,中醫跟西醫的劃分,如果中醫要管理西醫,做西醫的事情,或者是西醫做中醫事情,必須取得對方的執照,所以是兩種執照的問題,而非考試增加題目問題。

施純全指出,應該要有中藥師、藥師考試兩種的考試,專責去管理,設立不同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才符合教、考、用精神,因爲要有受過專業教育,考過國家考試,而且要像中醫跟西醫一樣,有分別的考試,職業登陸只能擇一登記。增列題目也無法解決現況問題,應該解決制度的問題,增加考試種類,所以應該增加中藥師一類的考試。

▲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維護中藥文化,延續中藥傳承」抗議活動,近2千中藥商衝衛福部與警爆肢體衝突。(圖/記者季相儒攝)

考試院上週表示,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之立法目的,係爲解決既有人員從事中藥販賣業務權限問題,未來則應由條文中之「中藥師」從事中藥販賣業務;是否設置中藥師,其與中醫師、藥師之關係執業範圍,因涉及中醫、藥之重大政策,「非屬本部權責」,仍宜請藥事主管機關審慎研議

施純全表示,他們都很顧自己的立場,臺灣是五權憲法國家,理論上考試權責的事情,一定是屬於考試院,這是衛福部不敢越矩的地方,但用人機關是衛福部,理論上發動權爲衛福部,考試權還是在考試院,理論上應該是衛福部會同考試院辦理,「主動權可能在衛福部要再加點油,而考試還是歸屬於考試院,不會是別人辦。」

施純全說,「非屬本部權責」這部分應該只是說一半,如果衛福部需要辦理,後面就是考試院該處理,是否要辦此項考試,還是由請衛福部明確表示比較恰當,而非推託考試權不在衛福部,考試院說用人權非他們管,問題依然是無解,需要兩邊會同,衛福部如認爲有用人機關需求,就應提出辦理,考試院就能後續國家考試,就能解決法律以及憲法問題。

對此,考選部專技考試司司長黃慶章回應,前端的藥事管制政策方向,非屬本部職權;藥事管制政策定案後,如果說確定要辦考試,考試機關就會請藥事主管機關釐清考試及格人員領取執業證的職業名稱、與中醫師藥師等既有專門職業的關係、應考資格等事項,並依憲定職權研定考試規則、辦理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