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若慫恿保戶隱匿病情 金管會:最重停業1年、罰1200萬

金管會表示,業務員慫恿保戶隱匿病情,最重停業1年、罰1200萬。(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依旻/臺北報導

金管會今(16)日表示,帶病投保若未據實告知,保險公司仍可以不賠;保險業務員若慫恿保戶隱匿病情,將停業3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最重可被罰1,200萬元。

「保險契約是基於最大誠信原則。」金管會表示,由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訂定對價平衡的契約,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於投保時,依各要保書訂立的書面詢問善盡告知義務,如是否有「過去5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疾病」,或「近2個月有因受傷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情形」等情形,讓保險公司知悉保戶的健康狀況,進而評估相對應的風險

如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不爲說明或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得於知有解除原因1個月內,或契約訂立2年內,解除契約。

另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未據實告知,即使保險契約訂立後超過2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但仍可以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對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不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