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病共生共榮研討會建立雙方共贏方向

臺灣犯罪被害人人權協會理事長劉承武表示,訂定醫療常規,有助於法院檢察署做出判斷,況醫療糾紛本屬專業訴訟,應轉由醫師醫院負舉證責任,以符合公平。(臺北市文明人權服務協會提供)

醫療糾紛訴訟讓醫、病雙方身心受苦,臺北市、高雄市文明人權服務協會及臺灣醫療糾紛關懷協會14日邀集專家學者討論,一致呼籲政府應儘速制定更嚴謹的醫審制度檢方設立醫療專股衛福部修正醫療法》,在6個月內訂定分科分級醫療常規,除提供病患就醫參考,發生糾紛時亦可初步判斷

臺灣醫療糾紛關懷協會理事長李福民表示,臺灣雖有醫療專屬法庭,但起訴或判決多仰賴醫審會鑑定,協會曾受理許多醫糾家屬投訴「醫審會判定不公」,2018年醫療法第82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修正後,醫師過失責任的判斷,是以其是否違反「客觀醫療常規」爲依據,但是,醫療法施行後,迄今沒有訂定「醫療常規」,醫療常規是攸關人民身體健康及生命的重大法益,在常規付之闕如情況下,是否違反醫療常規,全由醫審會主觀判定,顯違反大法官釋字384號解釋,憲法實質正當法律程序

李福民說,尤其在受理醫糾求助個案中,都表示病歷護理紀錄已被更動,醫療紀錄作成後如何避免事後異動?更改後應留下電磁紀錄等,有助於還原醫療當時之真相,而糾紛發生後,醫院態度、是否因醫護過勞造成疏失,都應列入醫院評鑑範圍

臺灣犯罪被害人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也表示,醫療過失之有無,應以醫師是否盡客觀必要注意義務、善盡合理臨牀專業的裁量義務,並審視客觀醫療常規,所以訂定醫療常規,有助於法院、檢察署做出判斷,況醫療糾紛本屬專業訴訟,應轉由醫師及醫院負舉證責任,以符合公平。

與會團體一致呼籲政府應儘速制定更嚴謹的醫審制度、檢方設立醫療專股,衛福部應修正醫療法,在6個月內訂定分科、分級醫療常規,除提供病患就醫參考,發生糾紛時亦可初步判斷,尤其鑑定應採中央地方二級制。

與會團體認爲,鑑定意見需公開透明,不服鑑定者,在訴訟上可請求交互詰問,應由醫療相關大學教授撰擬初步鑑定,排除現職醫師,醫審委員會討論時,與案件有關醫師需迴避,鑑定結果比照大法官釋憲採具名多數決,並載明不同意見,同時,醫糾類型衆多,對於牙醫、中醫、醫美等不同糾紛,應組成不同醫審組織,臺灣醫療糾紛不是家屬濫訴,醫病之間本來就是協力行爲,需要更多的制度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