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收取數年所得 課稅分兩種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若個人一次收取數年所得,可分爲法律訴訟、非法律訴訟情況,如果是透過法律訴訟一次取得以往數年度所得,皆可引用1999年函釋規定辦理分年計稅,不會集中單一年度。但若非法律訴訟情況下取得數年所得,必須計入實際收付年度所得一次課稅

我國現行綜所稅率級距爲綜所淨額54萬元以下適用5%、54萬元~121萬元適用12%、121萬元~242萬元適用20%、242萬元~453萬元適用30%、超過453萬元爲40%。

官員表示,部分民衆借貸給他人獲取利息收入,依稅法規定爲收付實現原則,也就是實際收到款項年度要申報所得,即使是一次收取數年度利息,也要依照實際領取年度並課當年度個人綜所稅。

不過如果是涉及法律訴訟,依照1999年財政部函釋規定,像是公務員涉及刑事案件公務人員懲戒案停職,但後續經法院判決確定獲准復職,可一次獲得補發停職期間的薪資所得。依照函釋,若個人爲非己意的法律訴訟而一次獲取所得,屬於補發以前年度收入,個人應在復職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時,在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事實金額,即可分年計稅、不用列爲同一年度所得,也不會導致綜所稅率過高。

舉例如果是A借貸5千萬元給朋友、約定按本金年息4%收取利息,等於每年利息200萬元,朋友在三年後一次還款本金加利息5,600萬元,則600萬元爲利息收入,必須計入當年度所得,若A無其他所得、因爲是以收受價款年度認列,該年度將直接適用綜所稅率30%。

不過,如果B原本年收入有120萬元,但受到莫須有的公務人員懲戒案影響、停職五年,後續B依循法律訴訟、經判決確定獲准復職,可獲得服務機關補發這五年所得、即爲600萬元,則B只要在申報書註記並檢附證明,即可分年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