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妖姬」崔苔菁遭管委會逼拆屋還地 二審勝訴免拆

▲一代妖姬崔苔菁的過去形象美豔,但也捲入房產糾紛。(圖/翻攝網路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一代妖姬」崔苔菁,在34年前買下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4段巷弄內的「芙蓉大廈頂樓,目前市值約6千萬。但大廈管委會認爲崔苔菁的8樓、9樓「樓中樓」屬違建,佔用7樓平臺,因此起訴要求崔苔菁拆屋返還平臺,一審崔苔菁勝訴,管委會上訴二審,高院18日仍判決崔苔菁勝訴。可上訴。

1970年代紅遍歌壇電視圈的「一代妖姬」崔苔菁淡出演藝圈多年,靠着在臺北與美國投資房地產當包租婆。她34年前以當時195萬的價格買入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4段巷弄內的「芙蓉大廈」頂樓,爲頂樓8、9樓的樓中樓;而在房價飛漲的現代,這戶房屋現值已經超過6000萬元,足足翻漲30倍!

但「芙蓉大廈」的管委會認爲崔苔菁的房屋屬違建,已經違反佔用大廈的7樓平臺,因此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崔苔菁拆除房屋、騰空後返還平臺。案經臺北地院一審審理,判決崔苔菁勝訴,管委會上訴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18日宣判,高院駁回管委會上訴,仍判決崔苔菁勝訴,不用拆屋。高院在判決理由中指出,崔苔菁所購買之8、9樓中樓建物,乃屬建商大地建設公司於1977年間即已合法興建完成之建物,並非於芙蓉大廈領用使用執照後始違法增(改)建之建物。

另外高院審酌芙蓉大廈早期承購戶、保全人員、房屋銷售人員之證詞預售買賣契約證據,認爲建商大地建設公司當初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以及成屋買賣契約書中,已經與承購戶約定7樓平臺,歸由8、9樓之住戶專用,高院因此認定建商與承購戶間有「分管協議」存在。高院也認爲,7樓有門禁管制,若住戶要前往7樓平臺,須通報警衛纔可進入;況且崔苔菁買下7樓平臺後,當成花園使用,確實有分管的事實

最後高院認爲,之後購買芙蓉大廈的住戶與建商間,都已經知道該「分管協議」的存在,才購買房屋入住,因此住戶應該受「分管協議」約束,所以高院才判決崔苔菁勝訴。本案管委會仍可上訴第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