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羈押恐嚇共犯證人說出不利案情 桃院法官何宇宸遭罰款3月薪俸

桃園地院法官何宇宸,遭懲戒法院罰款3個月薪俸。(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桃園地院法官何宇宸,審理中壢代表會副主席劉威德涉嫌賄選案件時,多次以羈押手段,恐嚇共犯證人說出不利劉威德的案情;另外他也違規擔任妻子訴訟代理人,遭送監察院彈劾,並送懲戒法院議處。懲戒法院31日判決將他罰款3個月月俸,約35萬元。

何宇宸在2016年間審理中壢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劉威德、周秀玲夫婦涉嫌賄選案件時,遭劉威德質疑,何在審理案件時,「以交保和羈押手段」脅迫同案被告咬出他,劉威德因此向法院聲請回避;而桃園地院合議庭勘驗審判卷證、錄音,認爲何宇宸「已爲有罪心證認定,不適後續審判」,罕見地裁準迴避。

案經「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後,決議將他送「司法人事審議委員會」議處。而人審會調查後,又查出何宇宸與妻子共同購買房屋,但他們懷疑仲介收取過多費用,提起民事告訴求償,何本身是當事人依法雖可自提訴訟,但他竟擔任妻子的訴訟代理人,此舉明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因此人審會決議將何宇宸送交監察院調查。監察院也在去年3月間,以13票對0票,通過彈劾何宇宸,並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職務法庭於31日宣判,認爲他以羈押恐嚇案件當事人部分,該當《法官法》所定「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之懲戒事由。但審酌他在事發當時爲候補法官,亟待學習及累積司法實務經驗,憫其思慮及經驗均未周妥,且已於懲戒法院審理時表明「會深記教訓」「避免再犯」「深以爲鑑」「日後會有所反省」等語。懲戒法院最後判決予以罰款現職俸給總額參個月。

至於他被控擔任妻子的訴訟代理人的部分,懲戒法院認爲他除了同爲原告當事人外,且其爲維護權益而一時失慮致未能謹言慎行,並無關說及干涉審判,就此部分並無違失情事,因此這部分不併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