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勸病人控制飲食反被家屬打骨折”續:打人者涉故意傷害罪被移送檢方

(原標題:“醫生病人控制飲食反被家屬骨折”續:打人者涉故意傷害罪被移送檢方

11月28日,紅星新聞記者從“醫生勸病人控制飲食反被家屬打骨折”事件當事人王翔處獲悉,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在病房將他踢傷的病人家屬俞某被移送檢方審查起訴。

2020年3月,因囑咐八旬病人蒲某血糖高注意飲食”致其情緒低落主治醫生王翔被病人兒子俞某找到理論,雙方在病房內發生爭吵推搡,在推搡過程中王翔拳擊對方眼部兩下,俞某則踢了王翔一腳致其左膝蓋骨折。

據王翔提供的警方鑑定意見通知書顯示,經法醫鑑定,王翔左膝前交叉韌帶部分斷裂損失程度爲輕傷二級,左膝脛骨踝間棘處撕脫性骨折,骨折線未達到骨髓腔,其損傷程度爲輕微傷。

▲王翔的傷情鑑定

事後,警方認定兩者互毆,俞某、王翔分別被安徽含山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7日、3日處罰。因事發疫情期間,拘留暫緩執行

王翔對此不服,他向馬鞍山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處罰決定。他認爲,俞某先對其進行語言侮辱並用力推搡,自己在避讓時單手擊打對方屬於自衛,且未造成危害後果。6月28日,馬鞍山市公安局維持處罰決定。

王翔繼而將含山縣公安局、馬鞍山市公安局告上法庭。8月28日,該案在馬鞍山市雨花區法院第一法庭開庭審理。王翔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目前尚未宣判。

11月17日,含山縣公安局向王翔送達了立案告知書稱,經審查認爲,俞某故意傷害罪一案有犯罪事實,需立案偵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決定立案。

▲含山縣公安局向王翔送達的立案告知書

11月19日,含山縣檢察院書面告知王翔,檢方已收到含山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的俞某涉故意傷害罪一案的案件材料,並稱其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含山縣檢察院委託訴訟代理人告知書

紅星新聞記者 李文滔 受訪人供圖

編輯 李彬彬

此前報道:

醫生勸病人控制飲食反被家屬打骨折 因先動手被拘3日,醫生不服起訴警方

因囑咐八旬病人蒲某“血糖高注意飲食”致其情緒低落,主治醫生王翔被病人兒子俞某找到理論,雙方在病房內發生爭吵推搡,在推搡過程中王翔拳擊對方眼部兩下,俞某則踢了王翔一腳致其左膝蓋骨折。

事後,警方認定兩者互毆,俞某、王翔分別被安徽含山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7日、3日處罰。因事發疫情期間,拘留暫緩執行。

安徽含山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

王翔對此不服,他向馬鞍山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處罰決定。他認爲,俞某先對其進行語言侮辱並用力推搡,自己在避讓時單手擊打對方屬於自衛,且未造成危害後果。6月28日,馬鞍山市公安局維持處罰決定。

王翔繼而將含山縣公安局、馬鞍山市公安局告上法庭。26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王翔處獲悉,該案將於8月28日上午在馬鞍山市雨花區法院第一法庭開庭審理。

囑咐病人注意飲食致其心情低落

病人兒子對醫生進行辱罵推搡

王翔今年46歲,1996年他從軍隊轉業至安徽省含山縣人民醫院,如今是一名心血管內科醫生,從醫24載。他向紅星新聞記者回憶,事發於今年3月30日上午,他在查房過程中發現蒲某正在吃早餐,“她女兒給他帶了乾絲(當地小吃),還倒了很多麻油。”

“蒲某年近8旬,在我們醫院多次住院,本身有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還做了心臟支架”,王翔說,看到這一幕,他便囑咐蒲某要控制飲食,不然不利於身體恢復。

“當時老人有些不高興,但也沒有說什麼,後來應該跟她兒子俞某說了這事,”王翔回憶,等到他查房完成,護士告訴他有病人家屬找,他又回到蒲某所在病房。“俞某問我,‘你跟我媽說什麼能吃不能吃啊,你到底能不能看,能不能治好啊’,然後就發火,”王翔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時他向對方解釋,“糖尿病、高血壓都是慢性病,要以控制爲主”,但對方聽不進去,反而進行辱罵推搡,“並拿出手機拍攝”。

王翔稱,當時自己大聲喝止,但對方並未停止,因手上拿有病人檢查單簽字筆,只能用一隻手進行回擋。在俞某辱罵後雙方發生了肢體衝突,而王翔也被俞某一腳踢中膝蓋。

聽聞有爭吵聲,心內科室主任谷光敏趕到病房,“進去看到他倆互相抓着衣服領子,便和同事將他們分開”。拉開後,王翔撥打了110。

不一會兒,環峰派出所民警王某趕到現場,對事發過程進行了現場調查,並用執法記錄儀全程記錄。

王翔稱,在辦公室裡,警方問是誰先動手的,俞某還辯稱是王翔先動手的,“(環峰派出所警官)王某當着我和另一個警察的面,走到俞某面前,右手推了兩下,說這個就叫做先動手。王某還警告俞某,如果不是在疫情期間,就會將其拘留。”

當日下午2點,王翔感覺腿部不適,做了核磁檢查。檢查單顯示,王翔診斷爲左膝脛骨髁間脊前交叉韌帶撕脫性骨折合併前交叉韌帶損傷;左膝關節腔積血,當即住了院。

含山縣醫院診斷證明書

王翔回憶,次日上午,俞某姐姐趕到醫院代表俞某向自己鞠躬致歉,“我不需要你弟弟賠償,畢竟他是下崗職工,我還可以申請工傷”。但令他萬萬沒想到的是,俞某姐姐去找科室主任時,卻吐槽自己態度不好,動手在先。

谷光敏證實了王翔的上述說法,他回憶,“我跟俞某說,王翔對與不對都不是我說了算,現在已經報了警,就按正常程序來處理,並建議她去找醫院的醫患溝通辦公室。”

含山縣醫患溝通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原本以爲俞某姐姐是來賠禮道歉的,“沒想到她進來就說是王翔醫生先動的手,不知道王翔醫生骨折是怎麼回事,還威脅不解決就把老人送進醫生家裡去。”

王翔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住院養傷期間,環峰派出所的王警官多次建議雙方協商解決,不要走司法程序,但自己認爲“是在工作中無辜遭受對方尋釁攻擊,依法依規應申報工傷,需走司法程序獲得法律文書提交工傷保險部門”對其予以拒絕。

王翔稱,4月26日,他接王警官電話通知“警方同意做傷情鑑定,去交材料”,結果到了派出所,民警王某卻向他宣讀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我因毆打他人被行拘三日”。

王翔拒絕簽字。兩天後,這份蓋有含山縣公安局公章的決定書被送到王翔手中。

決定書顯示,經查明:2020年3月30日上午9時許,俞某來到含山縣人民醫院住院部11樓12室探望母親蒲某,蒲某說早上王翔醫生來病室說其血糖高注意飲食問題而情緒低落,俞某爲此在該病室內與王翔發生爭執並互相推搡在一起,后王翔先後用拳頭打在俞某眼睛下方一、二下子,俞某用腳踢在王翔的左膝蓋處,致王翔身體失去平衡跌坐在病室的一把椅子上,後經確診王翔的左膝蓋骨折。綜上所述,王翔的行爲已構成毆打他人,根據相關規定,對王翔做處行政拘留的處罰。

王翔稱,拿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自己一週都沒睡好覺,“我是在單位口碑一直都很好,處罰決定讓我無法接受。”

警方認定雙方互毆並作出行拘決定

醫生不服提出訴訟 法院已受理

8月26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致電環峰派出所王警官求證。王警官稱,王翔所述系片面之詞,上述案實有王翔、俞某的陳述和申辯及相關證人證言證實,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是依法依規作出的。

“王翔所述格擋其實就是打人,他先朝別人臉上揮了兩拳”,王警官稱,俞某、王翔之間發生的辱罵推搡行爲,是相互的,並不構成毆打行爲。

王翔向馬鞍山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對於王翔所指“警方多次建議雙方協商解決”,王警官稱,俞某王翔之間並無較大矛盾,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於這種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可以調解處理,“公安機關出於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的宗旨,促進雙方和解有什麼不對呢。處理人不是目的,解決問題纔是目的。”

王警官稱,王翔所需工傷認定材料、法律文書也可以直接來公安機關調取。至於其稱“派出所遲遲不給做傷情鑑定”,王警官稱,此說屬“無稽之談”,“我們只是受他委託,請法醫來做傷情鑑定,時間由法醫確定,不是我們來確定。”

對於王翔所稱“4月26日派出所騙稱做傷情鑑定實則宣讀處罰決定書”,王警官稱,通知他來就是作出處罰決定的,有執法記錄儀可以證明,“王翔在網上的爆料內容,已涉嫌誹謗。”

王翔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透露,俞某兒子在含山縣公安局上班,他懷疑會涉及案件處理。對此,王警官稱,“俞某犯事,與其兒子無關,整個辦案過程都是公開透明的,不存在人爲干涉。此事件中,俞某被處以行拘7日,王翔被處以行拘3日,因疫情期間,拘留均暫緩執行。”

王警官稱,王翔爲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找了當地多個相關部門,包括含山縣公安局、政法委及馬鞍山市公安局、檢察院反映情況,“馬鞍山市公安局維持了處罰決定。”

王翔堅稱自己的行爲是“有限度的自衛還擊”

據馬鞍山市公安局複決【2020】14號行政複議決定書顯示,王翔申請撤銷含山縣公安局作出的處罰決定,理由如下:1、俞某因母親飲食問題與申請人王翔發生爭執,申請人對該整治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發生爭執互相推搡在一起,後申請人情緒激動,先後用拳頭打在俞某眼睛下方一、二下,從主觀上申請人事出有因,所實施行爲因當時環境所迫,因而不能認定申請人有過錯。申請人用拳頭打在俞某眼睛下方一、二下並沒有危害結果;2、該行政決定系適用法律錯誤。申請人的行爲不覺又社會危害性,因此被申請人不能依照該法給予申請人治安管理處罰。即使認定申請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屬於情節顯著輕微不予處罰的情形

被申請人含山縣公安局稱,1、認定申請人的行爲構成毆打他人,具有事實依據、法律依據;2、因申請人先動手毆打俞某,俞某後踢了申請人,雖申請人的行爲未給俞某造成傷害結果,情節輕微,但其毆打他人的行爲事實清楚清楚,違法行爲成立,因其行爲未造成嚴重後果,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情節較輕的範疇”,根據相關規定,對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法律適用適當。

馬鞍山市公安局維持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決定

馬鞍山市公安局認爲,該案爭議焦點爲申請人的行爲是否構成毆打他人。申請人稱其用拳頭擊打俞某眼部的行爲,是在俞某對其辱罵和推搡過程中進行的有限度的自衛反擊,且該行爲並未造成危害後果,情節特別輕微,不應予以處罰。本案現有證據證實,申請人與俞某因蒲某住院期間飲食和治療問題發生爭執,雙方互相推搡,申請人在此過程中率先用拳頭擊打俞某眼部,該行爲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的情形。

馬鞍山市公安局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毆打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一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本案系由民間糾紛引起,申請人確有毆打他人的行爲,但傷害結果較輕,被申請人據此認定其情節較輕,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決定並無不當。綜上,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含公(環)行罰決定[2020]762號行政處罰決定。

王翔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對此表示不服,已將含山縣公安局和馬鞍山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複議決定書。傳票顯示,該案將於8月28日上午在馬鞍山市雨花區法院第一法庭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