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性侵同事女友2次 惡男判囚5年6月

一天性侵同事女友2次 惡男判囚5年6月。(本報資料照片)

3年前王姓男子向許姓同事的女友謊稱,要幫她找工作,將她騙到租屋處後加以性侵,沒想到2個小時後,他淫意未消又再性侵1次;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認定,依2個強制性交罪各判刑4年2月,合併執行5年6月。可上訴。

王男向25歲的被害女子謊稱,要協助她找工作,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給她,她信以爲真到王男其租屋處,使用電腦上網尋找工作,王男趁她用電腦上網尋找工作時,將她推倒在房間內之牀上,加以性侵。

事後王男仍淫意未消,又於2小時後,不顧被害人已明確表達拒絕與其爲性交行爲之意思,違反她意願,再次強制性交。

一審及二審考量王男爲逞私慾,竟不顧被害人之意願,對她2次強制性交犯行,侵害她性自主法益,造成她身心痛苦,所爲應予嚴厲譴責,且犯後猶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判刑5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