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遊客在桂林花37萬元租下別墅,入住3天后卻發現……

(原標題:一遊客桂林花37萬元租下別墅,入住3天后卻發現……)

近日,山東遊客謝先生在桂林一家酒店交了37萬元房費,約定在酒店別墅入住30天。沒想到,僅住了3天后,卻引來了一場糾紛……

預訂一個月的別墅只住了3天

今年9月13日,山東遊客謝先生在攜程旅行網找到這家“桂林水印長廊酒店”,到實地考察後,認爲環境符合自己的要求。

當他準備在網上下單時,酒店促銷員以保證房源和適當打折爲由,推薦他與酒店直接簽訂住客合同。

9月14日,謝先生一次性支付了一個月的房費37萬元和3萬元押金,租下酒店的紫雲居四居別墅,約定從9月15日開始入住,10月15日離店,共計31天30晚。

9月17日,剛入住不到3天,謝先生就接到緊急電話,要趕往外地開會。在和酒店方協商時,酒店答覆:房款不退,剩下的錢留店消費,而且要在一年之內消費完。

假期期間無法入住別墅

9月26日,謝先生計劃返回桂林,便聯繫酒店想繼續入住,可酒店方回覆,只能入住9月份的最後4天,因爲國慶假期期間別墅已有其他客人預定,而且假期期間房源緊張,無法進行調配

多次協商無果後,謝先生投訴到了12315平臺,酒店方卻以“已履行完合同”爲由,拒絕調解。

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向謝先生的委託律師開具了《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建議司法程序

酒店是否存在違約行爲?

由於對酒店方的處理態度非常不滿,謝先生要求酒店退還已交的37萬元房費。那麼,酒店是否存在違約呢?

廣西大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蔣鑫認爲:

關鍵在於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解除。如果謝先生沒有與酒店解除合同,那麼謝先生是可以繼續入住的。

如果酒店提供不出與謝先生解除合同的證據,在沒有告知謝先生的情況下,要把房間租給他人,酒店是存在違約行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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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廣西新聞頻道

值班編輯丨陳詩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