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鬱”員工請病假,暗中考研還領高薪?法院判了

記者近日從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瞭解到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2020年8月,S先生被診斷爲抑鬱症,並向所在公司請了長達17個月的病假。病假期間,S先生以420分的高分考取了北京某著名高校的應用心理專業碩士(MAP),並在該校持續就讀。在此期間,公司連續爲S先生髮放了工資、補貼、獎金等款項近40萬元。2022年3月,該公司發現隱情後開除S先生。雙方經過勞動仲裁、法院判決、調解,最終,確認S先生的行爲違反勞動紀律和誠實信用原則,須向公司返還超額薪酬近20萬元。

員工“抑鬱”請病假,單位體恤發薪40萬元

S先生是一名具有電氣技術專業背景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畢業後進入某科技公司擔任採購工程師。工作10年後,公司與S先生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0年是S先生在該公司工作的第16個年頭。

2020年8月,S先生被診斷爲:抑鬱狀態、焦慮狀態、失眠。自此,S先生連續向公司提交診斷證明,請休病假,休假17個月之後,S先生回公司繼續上班。

公司之所以批准S先生長期休病假,是因爲根據S先生的工齡和司齡,S先生最多可享受18個月的醫療期,故公司在工資、福利待遇方面也沒有對S先生予以明顯區別對待。在S先生休病假期間,該公司向S先生髮放的基本工資、過節費、津貼、年底雙薪合計金額近40萬元。

考研隱情浮水面,筆試420分考取心理學碩士

2022年3月,該公司偶然得知,S先生在休病假期間考取了北京某著名高校的應用心理專業碩士(MAP),並在該校持續就讀。發現此事後,公司的工會主席和人事經理專門找S先生進行談話,告知S先生其休病假期間隱瞞公司就讀碩士研究生的行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並要求S先生對此進行解釋、說明。S先生則表示,對此不發表任何意見。

公司對S先生的考研、就讀情況進行了詳細調查。經調查發現:S先生在2020年10月報名北京某著名高校的應用心理專業碩士(MAP)考試,並於2020年12月參加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S先生以近420分的筆試成績進入面試,並於2021年3月通過了複試被錄取。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間,S先生連續在北京某著名高校學習應用心理專業碩士(MAP)的課程。

另外,經過審查S先生在休病假期間提交的診斷證明內容後發現,S先生在就診過程中多次向醫生自述不能堅持工作,其在考試前夕的診斷證明中所載的病情爲:“煩躁較前好轉,能夠看電視,半夜醒,醒後難以入眠,丙戊酸鈉緩釋片未規律服用”,且S先生在北京某著名高校連續學習期間還存在自行增加藥物或者停藥、拒絕相關化驗檢查等未按醫囑進行治療的行爲。

單位多方調查,休病假和考研目的是否相符

爲確認S先生參加研究生考試、入學持續就讀的行爲與其申請休病假的目的是否相符,該公司對二者的關聯性進行了進一步的查詢、諮詢。

公司通過諮詢S先生就讀的北京某著名高校的老師得知,“研究生備考對於考生的身體和心理要求比較高,而且該校的應用心理專業碩士(MAP)錄取率不足10%,對不具備心理學專業背景,且患有對生活和工作產生重大影響的抑鬱症患者而言,研究生備考將會給患者的身體和心理造成巨大負擔”,“上學不是治療疾病的方式,患者應前往醫院進行正規治療。”

通過上述查詢、諮詢,公司認爲,S先生能夠進行高強度的備考、學習,但卻請病假不進行日常工作的做法欠缺合理性,S先生請病假的目的並非爲了治療和休養。另外,S先生事前向公司隱瞞相應情況、事後拒不對此進行解釋說明的行爲,也足以說明S先生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最終,公司認爲,S先生的行爲既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也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勞動者的職業道德和勞動紀律。

違紀員工被開除,無補償還得退還單位高薪

2022年3月,公司在徵得工會同意後,向S先生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S先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認爲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違法,並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同時,公司也對S先生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S先生退還休病假期間發放的基本工資、過節費、津貼和年底雙薪。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後作出裁決,對S先生和公司各自提出的相應仲裁請求,均未予以支持。S先生和公司均不服上述裁決,並訴至法院。

在法院審理本案的過程中,S先生表示:“經過醫生建議及本人各方諮詢,認爲學習心理學對本人的病情治療有好處,故抱着試試看的態度選擇考取心理學研究生,並未過於追求考取研究生的結果,本人病假期間一直按醫囑正常服藥治療”,“本人學習能力異於常人”,“專業課備考是每天自然醒之後就看看書,轉移注意力,英語備考只是在網上看了看題型,政治備考只是在網站上看了看免費的名師講題,考前買了一套名師模擬押題卷,背了背時事政治”。

公司則認爲,研究生備考對於考生的身體和心理要求比較高,S先生本身屬於跨專業備考,其在能夠進行高強度備考和學習的情況下卻無法進行日常工作,明顯缺乏合理性。S先生作爲其公司員工,其病休期間應當接受公司管理,從事與病休相關的活動,病休之外的考研行爲應當向公司披露,並徵得公司的同意。S先生的不誠信行爲已經對其公司的工作秩序和經營管理造成惡劣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S先生在被醫院診斷患有抑鬱症後的病休期間,公司有義務爲S先生提供相應的便利和保障,但S先生亦應遵醫囑並以恢復身體健康爲目的安排自己在病假期間的行爲,亦需接受公司的合理監督、管理。根據查明事實,公司認定S先生的相應行爲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誠實信用原則,並據此與S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並無不當,符合法律規定,故S先生關於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還判決S先生將高於北京市正常病假工資標準的已付基本工資、過節費、津貼、年底雙薪等款項返還給公司,返還金額36萬餘元。

S先生不服上述判決,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後經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S先生與公司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確認S先生向公司返還超額薪酬近20萬元。

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