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一司機帶病工作導致公交車失控 連撞數車致2死5傷

(原標題:漢中司機帶病工作導致公交車失控 連撞數車致2死5傷)

被告人張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3011959********,漢族,高中文化漢中市**公司客車駕駛員,戶籍所在地陝西省漢中市漢臺區,住陝西省漢中市漢臺區**路**號**單元**號。

2018年1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漢中市公安直屬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被漢中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11月15日經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張某某取保候審,由漢臺分局執行。

本案由漢中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2019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1月3日14時43分,被告人張某某駕駛陝F****1號大型客車沿漢中市漢臺區**路**路十字環島時出現咳嗽性暈厥,導致該車失控並先後與環島內李甲駕駛的陝F****3號小型轎車,賀某駕駛的陝F****6號小型普通客車載乘坐人王某李乙駕駛的陝F****8號小型普通客車,高某某駕駛的陝F****B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繼而碰撞至環島西南角的護欄後,再撞到騎二輪自行車的楊某某及行人王某某、張某玥、侯某某,最後與陳某某駕駛的陝F****2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

本次事故致楊某某、王某某當場死亡,侯某某、張某玥、高某某、賀某、王某不同程度受傷,陝F****1號大型客車、陝F****3號、陝F****6號、陝F****8號、陝F****B號、陝F****2號、陝F****5號、陝F****9號、陝F****6號、陝F****9號、陝F****9號小型普通客車、二輪自行車及護欄受損。

經查,2018年6月以來,被告人張某某在日常生活及工作駕駛**路公交車過程中,身體出現咳嗽、眼冒金星、視線模糊及短暫失去知覺意識的情況,特別是事發前一週內,出現過兩三次該症狀,未及時檢查治療,且未向公司彙報,抱着僥倖心理繼續帶病工作,致使本次事故的發生。

經漢中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陝)公(漢)鑑(屍體)字【2018】140號鑑定:楊某某系鈍性外力顱腦嚴重損傷死亡;經漢中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陝)公(漢)鑑(屍體)字【2018】141號鑑定:王某某系鈍性外力致胸腹腔臟器嚴重損傷死亡。

經漢中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陝)公(漢)鑑(損傷)字【2018】(101)、(102)、(103)、(106)、(107)號分別鑑定:王某所受損傷不構成輕微傷;賀某所受損傷不構成輕微傷;高某某左側第6、7、8肋骨骨折評定爲輕傷二級;張某玥左側鎖骨骨折、雙足損傷均評定爲輕傷二級,額部損傷評定爲輕微傷;侯某某胸部損傷目前評定爲輕傷一級,四肢損傷目前綜合評定爲輕傷一級,頭面部損傷、肩胛骨及鎖骨骨折目前均評定爲輕傷二級。

經漢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第61070212018000003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張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張某某案發後現場等待出警警察,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工作的漢中市**公司分別與大多受害人及其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並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現場勘查勘驗筆錄,辨認、指認筆錄,鑑定結論,事故責任認定書。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帶病駕駛車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案發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漢中市**公司對被害人及家屬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適用緩刑三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