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霸王條款慘吞2000元罰單 男上訴成功全靠這2秒

一名男子行人穿越道撞上違規衝出的行人遭罰,被法院撤銷裁罰。(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林姓男子2020年間駕駛小客車行經交叉路口時,在行人穿越道撞上一名喝酒醉紅燈衝出的男子,被交通大隊依「行人穿越道有行人通行,不暫停讓行人先行」爲由,裁罰2000元。臺北地院審後認定,從駕駛發現行人到撞上僅2秒,駕駛無法避免事故發生之外,也有做出緊急處置,不得認定有違法事由,因此撤罰。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2020年11月30日上午10時許,行經臺北市環河南路2段與和平西路3段時,在行人穿越道撞上一名喝醉且闖紅燈的行人,當時警方到場後未開罰,然而,林男卻於2個月後收到交通大隊以「行人穿越道有行人通行,不暫停讓行人先行」爲由,慘吞2000元罰單,林男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林男主張,當時爲綠燈直行,事發前2秒的行人號誌爲紅燈,但該行人於飲酒後衝出,他發現後立即煞車,但由於行人跑步衝出僅有2秒時間反應,正常均無法反應,進而肇事;另外,事發當時舉發機關警員認爲此案並無違規行爲,並無開罰。但卻在2個月後收到裁罰,開罰警員並非現場人員並不瞭解狀況等,希望能撤銷原處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則迴應,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的規定,是在確立行人於行人穿越道上的絕對路權,與號誌是否准許通行無關;另外,隔2個月纔開罰是因爲肇事原因責任不明,需經過分析與鑑定能釐清責任。

臺北地院法官認定,該行人突然自行人穿越道衝出,人車發生擦撞僅1至2秒,且林男已立刻煞車,但煞車反應時間並不足避免事故發生,客觀上無避免可能性主觀上也無法認定有過失,因此不得認定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判定撤銷原處分,予以免罰。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