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獨董任職資格不符,燕京啤酒收到北京證監局警示函

2月23日晚間,燕京啤酒發佈關於收到北京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披露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劉景偉、徐月香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警示函》主要內容爲:

你公司於2022年4月28日披露《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其中第三十五項爲“包括該公司在內,本人不存在同時在超過五家以上的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聲明人劉景偉保證聲明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經查,劉景偉當時同時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家數超過五家,你公司未充分覈查獨立董事相關任職情況,對外公告的《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內容與事實不符。

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徐月香作爲時任董事會秘書對公司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劉景偉、徐月香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認真汲取教訓,切實加強信息披露等方面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杜絕此類違法行爲再次發生,並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燕京啤酒表示,公司及相關人員高度重視《警示函》中涉及的相關事項,將認真吸取教訓,積極進行整改,不斷提升規範運作水平。同時,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本次行政監管措施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企業公告)

(編輯:林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