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股票換鈔票 科技公司老闆詐4209萬 二審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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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倫科技」負責人郭光倫與兆良進行假交易、美化財報,並借款進行假增資,騙投資人公司前景看好,詐賣股票獲取4209萬多元,臺北地院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將郭男判刑11年6月,臺灣高等法院將他改判10年。可上訴。

郭男、與友人吳智豪於2012年11月間,由不知情的郭男女友等人充當中外裝修公司增資股東,再向王姓友人短期借款5000萬元作爲增資股款,對外營造出預計上市上櫃、公司前景看好的假象,透過地下盤商邀投資人投資,詐賣股票共得1億5740萬1000元,郭男自盤商處獲取犯罪所得736萬元,吳男則獲取1375萬元。

郭男、吳男另自2013年3月起,透過短期借款5000萬元不實增資豪倫公司、發行新股,郭男並在明知豪倫公司資本不實、營運不善的情況下,於2014年至2016年間陸續召開4次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讓股東誤以爲前景看好,詐得股款3473萬5667元。

吳男在檢方起訴前就已潛逃出境,遭到通緝,郭男審理時企圖把責任都推給吳男,辯稱他是擔任吳男的員工,公司實質上由吳男控制,他只是奉命行事,並不清楚細節,也不知地下盤商對外詐售股票。

高院認定,豪倫公司並非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不符合證券交易法所定之「募集」、「發行」要件,自不構成證券詐僞罪,原判決此部分認定有誤予以改判;高院考量他使股東蒙受損失,對社會經濟造成重大危害,且不法獲利甚鉅,判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