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股票換鈔票 科技公司老闆詐4209萬判11年半

「豪倫科技負責人郭光倫假增資,營造公司前景看好假象,詐投資人4209萬餘元股款,遭臺北地院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判刑11年半。(本報資料照片

檢調偵辦臺版華爾街之狼」、兆良科技董事長羅栩亮假交易吸金案,追查發現「豪倫科技」負責人郭光倫與兆良進行假交易、美化財報,並借款進行假增資,騙投資人公司前景看好,詐賣股票獲取4209萬餘元。臺北地院審結,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罪判刑11年6月,沒收犯罪所得,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男、與友人吳智豪於2012年11月間,由不知情的郭男女友等人充當中外裝修公司增資股東,再向王姓友人短期借款5000萬元作爲增資股款,對外營造出預計上市上櫃、公司前景看好的假象,透過地下盤商邀投資人投資,詐賣股票共得1億5740萬1000元,郭男自盤商處獲取犯罪所得736萬元,吳男則獲取1375萬元。

郭男、吳男另自2013年3月起,透過短期借款5000萬元不實增資豪倫公司、發行新股,郭男並在明知豪倫公司資本不實、營運不善的情況下,於2014年至2016年間陸續召開4次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讓股東誤以爲前景看好,詐得股款3473萬5667元。

吳男在檢方起訴前就已潛逃出境,遭到通緝,郭男審理企圖責任都推給吳男,辯稱他是擔任吳男的員工,公司實質上由吳男控制,他只是奉命行事,並不清楚細節,也不知地下盤商對外詐售股票。

不過,依據借款友人、會計師證人證詞,郭男有與吳男一同出面商談,且對外表示自己是總經理,並與會計師簽約,合議庭因此不採信辯詞,認定郭男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