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移工酒駕遭廢聘 僱主出錢幫他告勞動部勝訴

印尼移工TRIYANTO酒駕電動自行車遭廢聘,僱主出訴訟費幫他打行政訴訟,還替他向法官求情,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此判他勝訴。(本報資料照片

印尼籍移工TRIYANTO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被測出酒精濃度0.29毫克超標,遭判刑確定。他籌錢繳清罰金後,勞動部卻仍廢止其聘僱許可,要他回國,他不服提行政訴訟救濟,連僱主都替他求情、支付訴訟費。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勞動部處分瑕疵,且不符合比例原則,判撤銷廢聘處分,可上訴。

TRIYANTO聘僱許可期間自2019年9月7日起算3年,他2020年3月22日因酒騎乘電動自行車,經酒測濃度0.29毫克,遭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得易科、易服勞役。勞動部認爲他妨礙社會安定情節重大,同年7月27日廢聘,責令僱主替他辦理出國手續。

僱主及TRIYANTO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不能有酒駕犯行即一律認爲情節重大,應就動機目的手段程度危害法益客觀情形整體判斷;他的酒精濃度僅超標0.04毫克,且是騎電動自行車,對交通危害相對輕微,也未肇事,未造成他人實際損害,且犯後態度良好,無再犯可能,廢聘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撤銷。

僱主並替TRIYANTO求情,稱他在公司服務近5年,工作表現良好,未曾在工作時飲酒案發當天因朋友生日才喝點啤酒,不知酒量這麼不好,一般移工來臺犯法被罰錢,不是偷跑就是回國,他卻想辦法繳錢,公司纔出訴訟費用,支持他打行政訴訟。

勞動部抗辯,酒駕屬抽象危險犯,TRIYANTO輕忽其行爲的危險性,已嚴重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法益,立法者多次提高酒駕刑責,就是要遏止此類高風險且具社會危害性的行爲,且已透過教育宣導媒體廣爲宣傳,TRIYANTO仍心存僥倖,情節已屬重大。

北高行認爲,勞動部2016年曾提出判斷「情節重大」的5項參考因素,作爲內部審查原則,但諸多行政處分仍未就此原則具體論述,對移工的工作權保障,還需檢討改進。TRIYANTO沒有前科,酒駕被逮後認罪,判刑後也繳交罰金7萬1000元執行完畢,其誤觸刑法所破壞法益的程度並非重大,沒有不能繼續留在臺灣工作的原因

北高行並指,TRIYANTO與僱主關係良好,並未因酒駕破壞信賴關係,勞動部卻作成廢聘處分,有理由說明不足等瑕疵,判斷應屬違法,也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判勞動部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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