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發佈 鼓勵支持員工參與公司治理

人民網北京6月8日電 (記者羅知之)據銀保監會官網消息,爲推動銀行保險機構提高公司治理質效,促進銀行保險機構科學健康發展,銀保監會近日印發《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以下簡稱《準則》)。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銀行保險機構健康穩健發展的基礎。近年來,銀保監會高度重視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的改革和監管,堅持將健全公司治理作爲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強化風險防控,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着力點。2020年銀保監會發布了《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將制定《準則》作爲公司治理監管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準則》是銀行業保險業共同遵循的公司治理綱領性監管制度。《準則》的制定發佈有利於健全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機制,進一步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學性有效性,推動銀行業保險業實現更高質量發展,促進金融更好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

“《準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包括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公司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的銀行保險機構及中國銀保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適用。”該負責人說。

《準則》共11章117條,包括總則黨的領導股東股東大會董事董事會監事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利益相關者與社會責任、激勵約束機制、信息披露、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附則。《準則》明確了各治理主體的職責,強化了治理機制運行的規範性,重點包括:明確股東的權利義務、股東大會的職權、股東大會會議及表決等相關規則;強調董事特別是獨立董事的選任、職責及履職保障,明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會議表決等要求;規範監事選任履職及監事會、高管層的設置和運行;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與機制,加強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及內外部審計。

《準則》在借鑑國際做法方面主要體現在哪些地方?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準則》吸收借鑑了《二十國集團/經合組織公司治理原則》的一些良好做法,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一是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公司與股東之間建立暢通有效的溝通機制,保障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知情、參與決策監督等權利;二是要求董事公平對待所有股東,重點強化提升董事履職獨立性客觀性的要求;三是明確董事會應當建立並執行高標準職業道德準則;四是注意保護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當利益相關者權益受到損害時,應有可行的救濟機制;五是鼓勵支持員工參與公司治理。

談及《準則》如何對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實施差異化監管,上述負責人表示,《準則》在爲銀行業保險業提供共同遵循的公司治理基礎制度的同時,充分考慮了不同類型銀行保險機構的差異性,爲實施差異化監管預留了空間。從機構組織形式看,《準則》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銀行保險機構以及銀保監會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適用。從條文內容看,在條款設計上,針對行業特點予以區分,有的條款僅適用於商業銀行,例如,商業銀行股東授信逾期的,應限制其相關股東權利;有的條款僅適用於保險公司,例如,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監管要求設立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從監管導向看,《準則》第七條設專門條款規定:監管機構可以根據銀行保險機構的不同類型及特點,對其公司治理開展差異化監管。“下一步,銀保監會還將推動針對不同類型銀行保險機構制定差異化監管的有關細則,進一步提升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爲提高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透明度,強化外部市場約束,《準則》設專章規定了信息披露。一方面明確強調了定期報告中需要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另一方面要求發生《準則》規定的重大事項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在公司網站發佈臨時報告。《準則》還對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應涵蓋的內容進行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