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加入“反向討薪”大軍 已有三家披露去年成果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葉麥穗 廣州報道

銀行竟然也加入了“討薪”大軍。

“反向討薪”是金融領域近年來的一個熱詞。今年1月初,東興證券打響金融行業又一年的“反向討薪”第一槍後,近期銀行也陸續披露了相關信息。隨着銀行年報陸續發佈,銀行員工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情況也陸續浮出水面。其中,招商銀行累計向4415名員工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4329萬元,人均討薪約1萬元。

除了招商銀行之外,已披露年報的銀行中,天津銀行和威海銀行也披露了相關“討薪”數據, 此外民生銀行也通過了《2023 年度全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報告》的決議,最新的“討薪”數據或在即將年報中披露。“討薪”背後,其實是銀行對企業效益和風險的再平衡,避免員工的短視和短期行爲,爲未來埋下風險“地雷”。

已經有三家銀行披露“討薪”情況

招商銀行在年報中指出,本公司的薪酬政策與文化理念、經營目標、企業價值觀相一致,以“完善市場化薪酬激勵約束機制,服務戰略和業務發展,充分調動隊伍積極性”爲目標,遵循“價值引領、工效掛鉤、六能機制、風險約束”的薪酬管理原則, 堅持“能高能低,多勞多得”的薪酬支付理念。同時,爲緩釋各類經營和管理風險,本公司根據監管要求及經營 管理需要,建立了薪酬延期支付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相關機制。報告期內,本公司執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員工4415人,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4329萬元。

無獨有偶,天津銀行和威海銀行也在去年的年報中披露了“討薪”數據。據天津銀行年報,根據風險管理需要,天津銀行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人員的績效薪酬實行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不低於40%,延期週期爲三年,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包括追回已支付的績效薪酬、止付未支付的績效薪酬,2023年,該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1.66億元,追索扣回金額174萬元。

威海銀行的年報顯示,該行根據風險損失責任,確定追索扣回績效薪酬,有權全部追回或止付延期部分,離職人員和退休人員也不例外。截至2023年末,威海銀行高管層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共774人,固定薪酬共計9668萬元,考覈前標準可變薪酬爲2.144億元,考覈後實際可變薪酬爲1.5億元,其中延期支付7964萬元。根據業務風險情況,2023年度該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27.28萬元。

據悉天津銀行是系首度披露薪酬追索扣回具體數據, 該行2018年年報首次提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實行延期支付的方式進行風險緩釋,同時對員工因違規失職行爲給予紀律處分或其他處理,並相應扣減薪酬,強化績效考覈導向,使薪酬與業績貢獻相符。威海銀行則已連續披露多年相關數據。

除了已經在年報中披露的銀行之外,還有準備實施的銀行。今年2月27日,民生銀行公告稱,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2023年度全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報告》的決議。且該決議結果顯示,有13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 不過,公告中並未透露具體追索扣回的金額,市場認爲,在3月29日該行披露的2023年報中將呈現出相關具體數據。

討薪是否成功舉證是關鍵

對於銀行的“討薪”行爲,業內目前關注的焦點在於 “績效薪酬”。 根據《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第七條,所謂績效薪酬是商業銀行支付給員工的業績報酬和增收節支報酬,主要根據當年經營業績考覈結果來確定,績效薪酬應體現充足的各類風險與各項成本抵扣和銀行可持續發展的激勵約束要求。

博通諮詢金融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表示,銀行業開啓“績效薪酬追索”是在落實相關制度要求。“近些年銀行貸款等業務屢有暴雷事件發生,‘討薪’制度可有效平衡相關員工在具體業務上的激勵與處罰機制,避免追求規模忽視風險,通過‘討薪’或者遞延發放獎金,促進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的正向循環。”

從政策層面來看,也曾多次給予引導。2010年,原中國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明確商業銀行應制定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如在規定期限內其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員工職責內的風險損失超常暴露,商業銀行有權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績效薪酬全部追回,並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2021年2月,原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在8種情況下,銀行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和其他激勵性報酬要被追回,其中包括追回已支付的績效薪酬和止付3未支付的績效薪酬。

2023年3月24日發佈的《銀行業保險業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動取得明顯成效》文章中,原銀4保監會表示,截至當時,95%以上機構已制定並實施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特別是在一些高風險機構,相關制度爲追究違規高管責任、挽回資產損失發揮了重要作用。

不過,銀行“反向討薪”雖有制度可依,但並非所有都能“討薪”成功,其中成功舉證是關鍵。去年5月,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則民事二審判決書,涉及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與該行原先一位支行行長鄭某的勞動爭議。銀行依照監管規定,向已離職人員鄭某“反向討薪”近71萬元,但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法院均未支持銀行方面的上訴請求。

討薪不成的主要原因在於,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