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賣保險 金管會新增4規定

銀行保險 金管會新增4規定。(圖/小花平臺保險提供)

針對現行銀行理財業務,金管會再出新招!日前金管會保險局公告銀行經營保險業務新增4項修法內容,其中比較值得注意的是保經董事長總經理人選變更,從過去只要在選任後15天內向保經、保代公會「報備」即可,未來修法通過後,銀行如果要經營保險經紀人或是代理人相關業務,則需取得金管會認同覈准。對此,金管會保險局表示,主要是爲強化對於保險經紀人或是代理人公司監理,除了修改負責人資格與變更限制外,並提高最低實收資本額營運資金的要求。

經代董事長、總經理人選需金管會點頭

有關經營保險業務新增4項修法內容簡述如下:

第1點、董事長、總經理人選變更限制

在修法前,於選任後15天內向保經、保代公會報備即可;等到修法通過後,則需在選任後15天內報請主管機關認同覈准。

第2點、最低實收資本額限制

如果是一般的保經代公司,從原來要求的最低資本額新臺幣500萬元,未來保經要拉高至2,000萬元、保代則拉高至1,000萬元;如果是保險經紀加上再保險經紀,從原來要求的最低資本額1,000萬元拉高至3,000萬元;如果是銀行兼營保經或是保代,則從原來要求的最低資本額3,000萬元拉高至5,000萬元。

第3點、放寬負責人資格限制

修法前規定需具備同類保險業務員或是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的資格,修法後則將這項規定取消,一般被認爲對於純網銀尋找保險業務高階主管比較有利。

第4點、營運資金限制

無論是保經或是保代公司都從原來要求的最低資本額3,000萬元拉高至5,000萬元。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爲保護電子保單保戶基本權益,修法內容另明定銀行需取得個人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或是其他可經由主管機關認可足資傳送電子文件聯絡方式,同時也要求不得有未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並增訂不得勸誘保戶解除或是終止契約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