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用已被政府絞死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罔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定,以行政處分要求永豐銀行及臺灣銀行對國民黨存款繼續凍結,兩家銀行則立即依照黨產會處分阻擋存款之提領或匯出。

黨產會是立法成立之行政機關,其所有程序都是政府的作爲,所以永豐銀及臺銀在配合黨產會處分之時,已經把銀行長久以來建立的信用,送上了絞刑臺!這是臺灣在金融發展上的大倒車,因爲政府可不依法院判決,直接干涉人民財產之處分,而永豐銀及臺銀則是開先例的幫兇!

《銀行法》第45-2條規定,「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在各商業銀行經營實務上,常因對法院對強制執行之判決,而對帳戶進行圈存。但是,這個程序只有在司法保障之下方可進行,這是基於民法對人民財產的保障,是自由國家最基本的人民權利。

一旦行政機關基於其本身之認定干涉人民的財產權,人民的基本財產權利就有喪失的危險,因爲政府單位可以在任何時刻,以行政裁量決定人民是否還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永豐銀及臺銀接受黨產會的處分,並未依據任何主管機關的「作業程序及辦法」,所以這兩家銀行已經把銀行的信用送進死牢!

臺灣銀行業的主管機關,是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財政部,並不包括黨產會,所以銀行不得任意接受其他行政機關對第三人之處分。這個原則,是蔡總統要做的「司法改革」,首先要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和國民黨黨產是否非法取得並不相干。

銀行的基本信用,就是任何人在銀行的存款,在未得存款人許可或未經法院之裁定之前,不得因接受政府命令而予以干涉。基於這個原則,檢察官不能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去函銀行要求凍結或逕自提領以賠償可能之受害人。如果銀行不能守住這個原則,那麼你我的存款,都可能因爲交通違規、稅務爭議甚至積欠公立學校學費,而遭到行政部門去函銀行而遭到凍結。

很多人可能都對國民黨黨產取得過程的正當性存疑,但是在追求正義的過程中,真正的民主社會不能借由不尊重基本財產權的方式去實踐。永豐銀及臺銀,在這件事情上面,沒有主管機關的合法函令,就因其他行政機關來函,而做出違反銀行法的事情。這個荒謬的事件,顯示金融業主管機關已經被閹割了,中央銀行、金管會以及財政部這3個主管機關,到哪裡去了?

爲了轉型正義,爲了對國民黨的恨,臺灣人民可以接受閹割自己的財產權嗎?贊成的人可以大言不慚地說:「這種事情不會發生在我的身上」嗎?臺灣人想要的理想社會,是尊重法治、人權的制度與做法,而不是某些人覺得「大快人心」的政府作爲吧!

臺灣要能真正轉型、真正實踐民主國家的正義,難道是以犧牲基本民權作爲代價嗎?當不當的國民黨產都在這種方式處理完畢之後,所葬送的人民權利,是不是又把臺灣推回爲人詬病的法西斯社會?這就是轉型正義帶來的社會進步嗎?(作者爲開南大學財務金融系副教授)